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的异同,你知道吗
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是我国两种不同的调解方式。本文将会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介绍这两种调解方式的区别。
一、适用范围
行政调解主要针对的是行政纠纷,即涉及到公务员和公民之间因执行或者未执行法律规定而引起的矛盾。比如:土地征收、拆迁等问题。
而人民调解则广泛应用于社会生活中各类矛盾,无论是家庭关系还是劳动争议都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来协商处理。
二、参与主体
在行政调解中,由专门机构进行组织并由其指派工作人员负责具体事务处理;同时参加该项工作的当事人有一方为公务员或者相关部门官员。在必要时也可邀请其他专门领域内知名专家出席。
相比之下,人民调解完全基于自愿原则实施,并且只需要双方当事人共同选择仲裁委员会并向其提出申请即可开展协商谈判过程。在确保其中立性原则前提下任何具有居住地资格及年满18岁以上身份齐备就可成为合法的人民调解员。
三、程序特点
行政调解是国家机构主导下以行政权力为基础进行协商指导活动,符合法律规定后可由有关单位或者司法部门认证并提供书面调解意见。而在人民调解中,因着重于个体自愿和平共处精神它更侧重于实现矛盾双方之间真正的心理和谐以及无形成果。
四、效果标准
最终结果也是区别之一。对于经过行政调节成功化解纠纷,则会通过基层组织报告上级主管机构;若未能达成一致则仍须依据原先立案诉讼流程进行处理。相比之下,涉及到社会矛盾本身就存在多元性,并非只能采用单一渠道处理方案,在人民调节成功后其所产生的不仅仅局限于扫除文化障碍助推和平发展等影响范围还包括切实缓释公共资源压力等多种内外联动影响因素。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尽管这两种方式都是针对了社会冲突治理得到了广泛应用但各自的适用场景、流程和最终目标是不可同日而语的。根据事态发展和相关要求,我们应该很好把握各自特点,有所侧重、灵活运用这两种调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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