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期限能否随意延长
公司作为企业法人,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独立责任。公司人格、责任的独立源于其财产的独立,而公司的财产最初便来源于股东的出资。
网友咨询:
股东出资期限能否随意延长?
律师解答: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法律不要求公司股东在公司设立的同时必须缴纳所有认缴的注册资本,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届满前,股东有权拒绝履行出资义务。当约定的出资时间到期,但股东认为需要延期时,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调整出资时间。
股东不得滥用其出资期限利益以逃避债务、损害公司债权人权益。股东恶意延长出资期限是一种违反合同精神和股东责任的行为,可能对公司的运营和发展造成严重的影响。股东恶意延长出资期限的,出资义务加速到期。
律师补充: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是指在公司资产不足以偿还公司到期债务时,不考虑股东认缴的出资未届出资期限,使之提前履行出资义务的制度。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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