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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侵权,可否提起行政诉讼?

即答编辑9个月前 (08-04)普法百科68

当村民选择通过行政程序获得救济时,村民一旦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行使监督权的申请,有管辖权的乡、镇人民政府即有履行法定监督职责的义务。不履行监督义务,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当事人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受理。

村民自治侵权,可否提起行政诉讼?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工办复字(2005)1号批复《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已经明确答复:“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最后,在事后救济方面,若商标抢注成功,企业可以向商标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商标局作出无效宣告裁定,对裁定不服的,还可以对该裁定提起行政诉讼,由法院进行裁判。除行政诉讼之外,还可以直接对抢注人的行为提起商标权侵权诉讼。但商标侵权诉讼往往耗时过长,被抢注人的权益无法及时得以救济。在此情况下,被抢注人可直接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或者著作权侵权诉讼。值得注意的是,在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时,被抢注人的商标应当符合《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方才能够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从而起到制止商标侵权的效果。

根据上述条文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对村民委员会作出的侵犯村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有两条救济途径:一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这两条途径均是村民依法获得救济的法定渠道,村民可以选择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其与村民委员会之间的侵权纠纷,也可以选择请求乡、镇人民政府行使行政监督权,依法责令村民委员会改正侵权的决定。

【案情摘要】李某系“一种玻璃压框”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其认为泰安市中心医院使用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侵害其专利权,请求泰安知产局处理。泰安知产局认定被诉侵权产品具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裁决泰安市中心医院侵权成立,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泰安市中心医院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上述行政裁决。

(二)被征收人对自治县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作出的补偿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后,对复议或诉讼结果拒不执行的。

其次,企业可以通过行政或司法途径来维权。在行政途径方面,企业可以向商标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侵权商标的注册证书,以保护自己的商标权益。在司法途径方面,企业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通过法律手段追究侵权人的责任。

自治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公布后,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某村民认为村委会的宅基地分配方案不合理,提起了行政诉讼,案件一直打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认为,村委会对本村宅基地的分配事项,通过民主讨论后做出,是村集体内部的管理行为,也是村民自治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驳回了村民的诉请。

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首先我们要知道村委会不属于基层政府,而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如果与村委会就一般事项发生争议,可提起民事诉讼,但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对村委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为被告。也就意味着村民对村委会依据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一方面,人民法院并不对专利的有效性进行审理。相反,人民法院通常遵循“专利权有效”原则[4],即只要专利未被宣告无效,则在侵权纠纷中就应当认定专利权有效,宣告专利无效只能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审查,此即专利权有效性的行政先决制度。另一方面,无效决定本质上是属于一种行政决定,此行政决定具有可诉性,请求人或者专利权人如果对无效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在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行政先决制度能够与司法救济顺利衔接;但是,如果请求人或者专利权人未提起行政诉讼,则不存在司法救济的可能性,无效决定生效,行政先决制度无法与司法救济衔接。

虽然有利害关系,但仍不具备提起行政诉讼资格的,例如有关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案件,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第1款规定,过半数的村民可通过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提起诉讼。例如吴东胜等14户诉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行为违法一案,原告14户村民并未达到过半数的村民数量,被法院因原告主体不适格裁定驳回起诉;又如陈宣银等194户诉永嘉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合同一案,④虽原告数量已过半数,但因其直接以“户”而非以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仍属主体不适格被法院裁定驳回。

淮安市某村民因蔬菜大棚被拆除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支付各项损失及利息。接到上述案件线索后,淮安市行政争议纾解中心纾解员坚持依法依规纾解,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圆满化解该起纠纷。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是专利领域常见的情形,在侵害专利权的民事诉讼发生时,被告经常会去提管辖权异议,同时会去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行政机关在作出无效决定的同时很容易出现行政诉讼的一审或二审,这会导致专利纠纷无比漫长。本案中,格力已经提过管辖权异议且上诉到了最高法。而本次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一天时间集中审理了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二审,能够先后对专利有效性和专利侵权判定做出认定,基本可以做到案结事了。

专利诉讼是指有关专利纠纷的诉讼。关于专利诉讼的理解有狭义和广义的区分,狭义的专利诉讼仅指对专利机关有关专利权的决定不服,而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不包括专利侵权纠纷和专利权的合同纠纷所引起的诉讼;广义的专利诉讼指所有关于专利权争议的诉讼。

同年3月16日,镇政府作出答复:张某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镇政府公开职责权限范围,建议张某向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咨询。张某不服镇政府作出的答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行为属行政裁决,当事人双方不服行政裁决结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调解专利纠纷行为属行政调解,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能提起诉讼。

-对于土地权属纠纷、土地侵权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向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如果对处理结果不满意,还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浙江丽水两级法院的做法很恶劣,认定村委会对村民宅基地申请的审查事项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自治权的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此前,当事人提起过民事诉讼,法院认为宅基地申请的审批属于行政许可的范畴,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那么,没有住房的村民怎么办呢?

然而,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却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给予了明确规定,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可见,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非可以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中也明确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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