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免除债务后可否再撤销?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该期限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江苏省高院《关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五年除斥期间应从何时起算问题的纪要》规定:1、债权人的撤销权是以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的发生为前提条件,而不是以为了实现财产处分结果而进行的过户登记行为作为撤销权行使的条件。因此,撤销权的最长五年期限的起算点“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指的应当是债务人转让财产的合同生效之日、放弃债权及免除债务的意思表示作出之日,而非财产权属变更登记之日。
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特别提醒,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同时,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包括律师费,由债务人负担。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是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该撤销权消灭。
当债务人的行为使其一般财产减少到不能清偿一般债权人的全部债权时,就处于危害债权的状态。如果债务人的行为并没有影响到其清偿能力的减弱,债权人就不能行使撤销权。债务人的行为是否危害债权,应以债务人实施行为时的客观情况为准,并由债权人的负举证责任。
债权人可以免除部分债务,也可以一笔勾销全部债务。比如债务人B要偿还债权人A2万元,A表示B可以少还或者不还,即免除债权人的债务。a说只需要偿还1万元,属于部分债务免除;意思是不用还2万块钱,完全取消债务。
《合同法》第一百零五条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这篇文章是关于债务减免的。那么债权人的债务免除有什么特点呢?
现行民法典规定了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或者以不合理价格交易影响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当债务人存在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以及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情形,导致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债权人撤销权作为债权保全制度,旨在合理维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从而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得以实现。现实生活中,个别债务人通过离婚净身出户的形式恶意逃避债务,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此时,债权人是否有权行使撤销权?本期法官说法,一起来看槐荫区人民法院张斌法官审理的这样一起案件。
本案是债权人撤销权在夫妻共同财产领域的典型应用。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无偿处理或者以不合理的对价交易导致其财产权益减少或责任财产负担不当加重,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有影响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行为的一项民事权利。
应用的场景是,首先有三个角色:债权人,债务人和债务人的相对人。债务人和相对人签订了某种合同,损害到了债权人的债权,此时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民法典第539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一年,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民法典》合同编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由此可见,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涉及到债权人、债务人、受益人和受让人在诉讼中的当事人地位。因此,撤销权诉讼中涉及的当事人以及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是相当明确的。但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和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存在以下几个问题有待明确:
债权撤销权是指债务人不当处分自己的财产或权利,例如放弃债权、无偿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转让财产、放弃债权担保等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请求法院对债务人的相关行为予以撤销的权利。
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3、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时间,应当同时受一年期间和五年期间的限制。换言之,即使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时间是在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的一年之内,但是如果此时自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发生之日已满五年的,则该撤销权依法已消灭。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无偿处分或以不合理的对价交易导致其财产权益减少或责任财产负担不当加重,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有影响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行为的一项民事权利。债权人撤销权作为专属于债权人的权利具有附属性,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人撤销权产生的前提,债权不存在、无效或者因得以清偿而消灭、因超过时效而丧失胜诉权的,撤销权将不存在或消灭。同时债权人撤销权亦不得脱离债权而单独转让,债权转移时相应的撤销权也随之转移。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无偿处分或以不合理的对价交易导致其财产权益减少或责任财产负担不当加重,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有影响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行为的一项民事权利。对于债权人撤销权而言,尽管债务人无偿转让其财产的行为客观上无疑会损害债权人的债权,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对此只有达到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程度时,才能赋予债权人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行为的救济途径,否则应当尊重债务人的财产自由处分权与经济生活自由权。
3)抛弃继承之行为能否撤销。台湾地区学者持肯定意见者如林诚二、陈自强等,均认为抛弃继承仅可能使责任财产本应增加而无法增加,对于债权人,因抛弃继承降低债权获偿之机会,故应非不合理之利益剥夺。否定意见则认为,因继承权系基于身份关系或遗嘱而生之权利,债务人虽有继承权,但仍得决定不继承而抛弃继承。换言之,是否继承乃债务人之法定权利,债权人应予尊重,不得主张撤销权,而强迫债务人继承遗产。其次,债权人原本即不应期待债务人继承财产以清偿债务。再者,诸如法定之债之侵权行为等,其债务人亦得抛弃继承,且债权人亦不得行使撤销权,即任何人均系以自己之责任财产就自己之债务人加以负责。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方式: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为被告,相对人为无独三。法院管辖以债务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债权人行权的范围以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数额为限,债权人的行权期间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的一年内,或者债务人的行为发生起的五年内。
男子恶意转让名下的财产,是债务人逃避债务的一个惯用手段,老父亲行使的是法律授予债权人的撤销权,规定于《民法典》的五百四十八至五百四十二条,的旨在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指导案例118号裁判要旨:1、债权人撤销权诉讼的生效判决撤销了债务人与受让人的财产转让合同,并判令受让人向债务人返还财产,受让人未履行返还义务的,债权人可以债务人、受让人为被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2、受让人未通知债权人,自行向债务人发布返还财产,债务人将返还的财产立即转移,致使债权人丧失申请法院采取查封、冻结等措施的机会,撤销权诉讼目的无法实现的,不能认定生效判决已经得到有效履行。债权人申请对受让人执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财产返还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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