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和损害赔偿可以同时适用吗
违约金,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按照合同的约定,为其违约行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损害赔偿,一是指违约方用金钱来补偿另一方由于其违约所遭受到的损失。
网友咨询:
违约金和损害赔偿可以同时适用吗?
律师解答:
违约金与损害赔偿的关系不可一概而论,要结合违约金的功能实现、当事人约定违约金的目的等因素综合考虑。
如法律无特别规定或者合同无特别约定,对于违约金的性质,一般认为属于“赔偿性违约金”,其作用重在“填补损失”。若违约金与损失赔偿并用,会使得守约方获得重复填补,因此守约方一般只能按照合同约定主张违约金。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可以请求增加,以使违约金与实际损失大体相当。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金性质为“惩罚性违约金”,此时,违约金的作用体现为重在惩罚违约行为,守约方可以同时主张违约金与损失赔偿。
律师补充: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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