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闪婚”又“悔婚”,彩礼能返还吗
彩礼,是我国传承至今的婚嫁习俗之一,在男女双方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互相赠送聘金、聘礼。婚前彩礼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男方以结婚为目的和前提对女方的赠与,原则上彩礼归女方个人所有。
网友咨询:
“闪婚”又“悔婚”,彩礼能返还吗?
律师解答:
婚约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订立的,但是依婚约产生的彩礼,其性质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是双方以送现金和财物的形式,增强婚约的稳定,以达到结婚的目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要双方未进行结婚登记,就不能称作夫妻关系。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指得是男女双方在进行结婚登记之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时间,并不包括结婚登记前同居的时间。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所谓造成给付人生活困难,不是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来说变困难了,而是指由于女方过高的彩礼标准,男方最终还是给付的,从而导致男方家庭负债过多或影响到正常生活,离婚后可要求退还彩礼。
律师补充:
法官在判断彩礼是否返还、返还数额上,还要从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角度出发,充分考量男女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婚前交往时间的长短、彩礼的数额、家庭收入水平与是否生育子女、子女由谁抚养以及双方有无缔结婚姻关系或离婚的原因和过错、当地风俗、彩礼使用情况等多种因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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