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特殊体质能否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随着社会的发展,交通事故的频发,其导致的侵权纠纷案件也随之不断增多。其中,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特殊体质对侵权责任是否会产生影响存在很大争议。因为特殊体质受害人抵御风险的能力较常人更弱,所以在遭受外界的侵害时更容易发生损害或者造成更严重的损害后果。
网友咨询:
受害人特殊体质能否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律师解答: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侵权人可以减轻责任的理由为受害人有过错。而受害人个人特殊体质不属于受害人过错。具有特殊体质的受害人遭受侵害的,侵权人原则上应对受害人所遭受的全部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律师补充:
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规定的“过错”,系侵权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是侵权人行为时一种应受谴责的心理状态,法律要对此作否定性评价,让其承担侵权责任。而受害人的自身缺陷或旧疾等特殊体质,并不符合上述规定中的“过错”的内容,体质是个人身体的一种客观状态。个人体质仅仅是对事故的损害后果有影响,对于事故的发生也没有任何影响,如果仅以个人体质对损害后果有影响为由认定责任,明显对受害人不公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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