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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这些法律法规你应该知道!

即答编辑8个月前 (08-21)资讯30

文章来源 | 海淀检察院












随着国家整体国力的不断提升,经济发展的持续走高,人民生活水平的稳步提高,各项工作都取得了质的飞跃。尤其是在脱贫攻坚完满收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任务加快推进的大背景下,国内外各种支持赞许的声音此起彼伏,但也不乏一些不和谐的声音和行为,更有甚者企图通过阴谋颠覆国家政权,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在错综复杂的国内外环境中,我们于2021年4月15日迎来了第六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又正值喜迎建党一百周年之际,如何更好的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统筹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尤为重要。
















国家安全包括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等16个方面,《国家安全法》明确规定,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在第六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检察官为大家梳理了相关法律法规,一起来学习吧!

反恐怖主义


《国家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加强防范和处置恐怖主义的能力建设,依法开展情报、调查、防范、处置以及资金监管等工作,依法取缔恐怖活动组织和严厉惩治暴力恐怖活动。

《反恐怖主义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依法取缔恐怖活动组织,对任何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为恐怖活动提供帮助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国家不向任何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作出妥协,不向任何恐怖活动人员提供庇护或者给予难民地位。

《刑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同时,《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至六,对帮助恐怖活动、准备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宣扬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等行为均做出对应的定罪量刑规定。

反分裂


《国家安全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各项权利。国家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或者煽动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行为;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窃取、泄露国家秘密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境外势力的渗透、破坏、颠覆、分裂活动。

《刑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于明知出版物中载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容,而予以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传播的,依该罪定罪处罚。

反邪教


《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宗教活动,坚持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利用宗教名义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反对境外势力干涉境内宗教事务,维护正常宗教活动秩序。国家依法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邪教违法犯罪活动。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提出要坚决依法取缔邪教组织,严厉惩治邪教组织的各种犯罪活动。

《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单处罚金。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一项规定,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达到一定数量,应以该罪名定罪处罚。

公民的义务


《宪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国家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下列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

(二)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

(三)如实提供所知悉的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

(四)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五)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六)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任何资助或者协助。

国家安全无小事,维护国家安全应该从每一个人做起。我们都应该牢固树立国家安全意识,学习相关法律,切实履行宪法规定的公民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基本义务。海淀检察院秉承维护区域政治稳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健康有序的生活环境,不遗余力的践行总体国家安全观,为各项工作稳中求进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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