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普法百科 > 正文内容

监察法适用范围

即答编辑1个月前 (03-21)普法百科4

法律上监察法手段具体有哪些

法律上监察法手段具体有哪些

监察处置方式: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政务处分;问责或者提出问责建议;移送审查起诉;提出监察建议;撤销案件。

监察救济方式: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原级复审,上级复核。 《监察法》第四十五条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一)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五)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监察机关经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

《监察法》第四十九条 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复核机关经审查,认定处理决定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监察法手段的运用对于当事人的权益维护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国家在此类问题的处理上相对较为严格,否则自己的事情处理就会丧失法律上的积极的意义,毕竟此类问题的处置会有不少的争议,因此自己需要多加注意有关的细节,尽量减少自己的权益损失。

监察法

法律常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法》适用范围如下:

1、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人员;

2、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

3、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及特定人员;

4、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或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

监察,用于对机关或工作人员的监督(督促)考察及检举。如果面对的目标是环境、仪表等,用监测、监视、监控等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法》

第四十三条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www.lawyerzheng.net)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监察法的内容有哪些

一、明确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领导体制

为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草案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

二、明确监察工作的原则和方针

关于监察工作的原则。草案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权责对等,从严监督;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关于监察工作的方针。草案规定:国家监察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监督问责,严厉惩治腐败;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加强法治道德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

三、明确监察委员会的产生和职责

关于监察委员会的产生。根据本次大会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关于监察委员会的职责。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一是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是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三是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四、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按照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关于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的要求,草案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是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是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是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是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五、赋予监察机关必要的权限

为保证监察机关有效履行监察职能,草案赋予监察机关必要的权限。

一是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时,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鉴定等措施。

二是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涉及案情重大、复杂,可能逃跑、自杀,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等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留置场所的设置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是监察机关需要采取技术调查、通缉、限制出境措施的,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六、严格规范监察程序

为保证监察机关正确行使权力,在监察程序一章中,对监督、调查、处置工作程序作出严格规定,包括:报案或者举报的处理;问题线索的管理和处置;决定立案调查;搜查、查封、扣押等程序;要求对讯问和重要取证工作全程录音录像,严格涉案财物处理等。

关于留置措施的程序。为了严格规范留置的程序,保护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草案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采取留置措施后,除有碍调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同时,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

本文来自投稿,不代表【】观点,发布者:【】

本文地址: ,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

https://www.523it.com

法律问题免费咨询,老师微信Huhusfsf (点击复制微信号)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即答官方结合法律法规整理并发布,多数内容为本站原创。极少部分为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投诉邮箱:it137fx@163.com 如需转载请附上本文完整链接

本文链接:https://www.77cxw.com/fl/389963.html

“监察法适用范围” 的相关文章

车辆的牌照丢了还可以上路吗?

车辆的牌照丢了还可以上路吗?

汽车上路需要有车牌,这个号牌是机动车在机关法定籍贯登记的准许,一旦汽车的车牌丢失,肯定不能上路,就算是只丢一个车牌,也不可以上路行驶。网友咨询:车辆的牌照丢了还可以上路吗?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万磊律师解答:汽车需要有牌照才能上路。这个车牌是机动车在政府合法住所登记的许可,汽车的车牌一旦丢失,决不能允许...

房子加名字就是夫妻双方所有吗?

房子加名字就是夫妻双方所有吗?

一、房子加名字就是夫妻双方所有吗婚前购买的房屋婚后房屋加上另一方名字的,房屋可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共同分割房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

职工休产假期间也发绩效工资吗?

职工休产假期间也发绩效工资吗?

女员工产假期间的产假工资,必须按照女员工产假前的工资标准发放。但是由于公司对于员工的工资发放大多数为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的形式,然而女员工在产假期间并未实际提供劳动,无任何绩效,公司是否可以不发放绩效工资呢?网友咨询:职工休产假期间也发绩效工资吗?内蒙古金喏律师事务所刘巍律师解答:我国对女职工进行特殊...

债务加入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什么

债务加入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什么

债务加入,也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原债务关系,第三人又加入原存的债务关系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网友咨询:  债务加入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什么?  律师解答:  在债务加入中,由于加入债务的一方相对于债权人是纯粹承担债务,不享受权利,故而需要对认定第三人是否构成债务加入采取严格标...

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添加剂的怎么处理

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添加剂的怎么处理

 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天然物质。  网友咨询:  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添加剂的怎么处理?  律师解答:  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交通肇事逃逸的构成要件和处罚是哪些

交通肇事逃逸的构成要件和处罚是哪些

一、交通肇事逃逸的构成要件和处罚是哪些交通肇事逃逸的构成要件是:1、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以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为主观目的条件;2、行为人有逃跑行为;3、逃跑的时间是在发生交通肇事后。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是:1、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2、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