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汉凌晨打砸金店偷走160余万金饰,获刑11年!
近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案金额上百万元的盗窃案件。4月23日晚,被告人唐某在家中喝完酒,起意想去偷点东西,就准备了背包、榔头等工具出门寻找作案机会。次日凌晨,唐某至本区某购物广场用榔头破窗而入,将珠宝店内千余件金银饰品(价值人民币160余万)装入背包。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法院判决被告人唐某因犯盗窃罪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盗窃罪的数额认定标准是:
1、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唐某盗窃的金银首饰金额已经超过上海地区盗窃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尽管唐某在法庭上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后悔,并辩解自己喝醉酒没有想偷如此多的财产,但仍然要对自己的行为负全部的法律责任。
醉酒可以免除刑事处罚吗?
《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下,在某种程度上可能减弱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但并未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而且醉酒的人对自己行为控制能力的减弱是人为的,是醉酒前应当预见的。因此,醉酒的人并非无刑事责任能力,应当负刑事责任,并且醉酒也不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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