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挪用挂靠方工程款,是否构成犯罪?
公司挪用挂靠方工程款,是否构成犯罪?
——企业刑事合规
刘方勇 江西智桥律师事务所
【案情】
张三系A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人,A工程项目挂靠于私营企业B公司。B公司系“夫妻店”,法人为李四妻子,实际控制人为李四。2020年至2022年期间,B公司法人李四陆续收到A工程项目的工程款后,将其中的500万元挪作个人还债。后张三与李四多次协商要求按挂靠协议支付工程款,李四确因资金困难而向张三表示希望宽限时间,但至今分文未付。
问:李四及其妻子的行为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
【分析】
案件中,李四未经张三的同意,擅自将到账的工程款挪作个人还债之用,挪用金额已远超刑事追诉的起刑点,未归还的时间也超过了三个月。主观上看,李四明显具有挪用工程款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挪用项目工程款归个人使用的事实行为。
但这个案件关键点有两个:一是李四挪用的虽然是项目工程款,但该款进入到B公司后,款项的处分权归属于B公司,B公司再按照挂靠协议约定来履行合同义务,未遵守合同约定也仅是违反民事约定的行为;二是李四挪用的是“夫妻店”里的财产,而关于行为人处分一人公司、“夫妻店”的财产时不宜认定为犯罪。而李四妻子虽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但公司的实际管理及挪用资金的实际行为人并非李四妻子,李四妻子主观上没有挪用资金的目的,客观方面也没有实施挪用资金的行为。为此,案例中的李四及其妻子不宜认定为挪用资金罪。
【合规建议】
案例中的李四虽然不构成挪用资金罪,但其客观行为还是符合挪用资金罪的表象,很容易让公安机关以行为人变相挪用资金涉嫌犯罪为由予以侦查。容易让公司涉及司法程序,而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同时,若公司最终无法归还该巨额工程款也存在涉嫌诈骗等犯罪的风险。
建议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财务使用制度,规范财务用途,确实存在财务调度紧张,须及时跟客户协商处理,取得客户同意和理解。实践中,一些公司为规避、转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而招聘所谓的“傀儡法人”,但实务中公司的违法经营行为并不免除、转移实际控制人的法律风险,甚至还会给“傀儡法人”带来相应的法律风险和责任。故企业在经营中的重点还是应当规范自身的经营行为,如此才能降低企业经营的法律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贪污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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