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如何保护债权(详解第三方债权保护措施)
离婚时夫妻债权的处理是很容易的,简单的说第三方欠夫妻双方的钱或物做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但要注意的是分割的往往是能够得到债务人本人认可的债权,对于债权本身有争议的情况,不会在离婚诉讼中直接处理与案外人的债权债务关系,需要另行解决。麻烦的是夫妻的共同债务如何在离婚中承担的问题。
一、啥叫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包括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以及为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债务等一切应由夫妻双方负担的债务。
从上述概念中可以看到,夫妻共同债务有三个特征:(1)债务关系一般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是说夫妻一方婚前所负的债务或婚姻关系解除后所负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应以个人特有财产偿还。就是说,债权人拿婚前或婚后的债向借贷的夫妻另一方去要是不行的,除非你能证明夫妻另一方同意债务或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
(2)借债的目的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具体包括:夫妻为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法律推定为共同债务等情形。
(3)夫妻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就是说该债务不因双方离婚而免除,只要债权人的债权没有得到清偿,任何时候他都有权向夫妻任何一方请求全额清偿。就是说夫妻双方虽然已经离婚了,财产债务也分割完毕了,如果有人起诉了一方的共同债务,夫妻的另一方还是有连带清偿的责任,当然,他如果帮助前夫(妻)清偿后,还有权向前妻(夫)追偿自己替他还的那一份。
二、怎么判断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
一般来讲,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可以从以下两个标准进行判断:
第一,夫或妻的意思表示。如果夫妻双方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该债务即为共同债务。就是说只要以两人的名义举债,另一方同意就可认定为共同债务。
第二,所负债务的用途。所负债务带来的利益由夫妻双方共同分享,该债务为共同债务。就是说,即使如借时以一方个人名义所借,但只要双方承认或债权人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共同生活,即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可以大致分为如下几类:(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如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为支付一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3)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4)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夫妻从事正当的文化、教育、娱乐活动,从事体育活动等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5)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6)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这里的共同生产、经营既包括夫妻双方一起共同从事投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形。(7)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夫妻协商确定共同负担的债务,即使该债务带来的利益并非婚姻共享,也应纳入夫妻共同债务。
三、夫妻共同债务的如何清偿
清偿顺序一般是:首先,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其次,夫妻共同财产不足时,以各自法定个人所有或约定个人所有的财产予以清偿。再次,如果没有夫妻个人财产或个人财产仍不足时,可以日后清偿。
分为三种:
(1)共同清偿。由于夫妻对共同债务负有连带清偿的责任,因而双方对债务都有偿还的义务。
(2)协议清偿。如果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夫妻各自所有的,则由双方协议清偿。但这里注意的是,这里的协议只是夫妻双方的协议,夫妻任何一方对债务还是有连带责任,不能说按协议还完自己那份就可以了。
(3)判决清偿。双方对债务的偿还又达不成协议的,按照《婚姻法》的规定,此时就需要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和所欠债务的性质等进行判决。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对外仍负有连带清偿的责任。
当然,共同债务的分担一般适用平等分割,同时也应照顾女方权益或弱势一方原则。
两种特殊情况: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不是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情形 ,这里有两个条件:一是债权人和夫妻一方夫妻约定是个人债务或夫妻双方约定各自财产各自所有;二是债权人知道是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或知道夫妻两人财产各自所有。这个其实很难操作,没有确实证据的情况下,很难证实债权人知道了解情况,对债权人来说很简单,一句我不知道就行了。
(2)夫妻所负共同债务中债权人撤销权。在司法实践中,夫妻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被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的权利常常因债务人的行为而受到侵害,此时,债权人可以通过撤销权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在下列情形下,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如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部分未到期的债务未经其他债权人准许提前清偿等。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这里意思是说,如果夫妻对所欠债务想抵赖,而采用转移或低价抛售财产、放弃自己的债权或提前清偿自己的债务等办法逃避债务,债主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这些行为。
(3)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所负债务。这里主要是指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恶意欠债或虚构债务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行为。这里关键是一看夫妻一方是否能够明显地认为是夫妻双方的意思,二看第三人是善意还是恶意知情。当然,如果出现这种情况也有相应的措施,如“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四、离婚后夫妻共同债务怎么清偿
(1)债权人在债务人解除婚姻关系之后又向债务人或其配偶主张权利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债权人在债务人解除婚姻关系之后又向债务人或其配偶主张权利的,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离婚协议或判决中遗漏了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第二种是离婚协议或判决中虽然处理了夫妻共同债务,但因一方的偿还能力不足而导致债务不能清偿的情形。这两种情形下,债务人都可以重新起诉要求夫妻双方承担连带还债的责任。理由就如同前面所述,你们的协议或判决是夫妻内部的事,你们的债对债主来说还是你们共同的债。
(2)夫妻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后的追偿权。夫妻对外承担连带责任,是指夫妻一方在共同债务中应当承担的债务份额不能成为其向债权人拒不履行债务的抗辩理由,但这并不意味着夫妻内部之间不存在分担债务的原则。按照连带责任的一般理论,连带债务人内部相互之间,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契约另有约定外,应当平均分担义务。因此,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负担原则是夫妻一方行使追偿权的依据和标准。就是说,夫妻一方离婚后承担了本不属于自己的外债后,可以按离婚协议或判决向另一方追偿,讨回自己垫付的那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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