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股东应否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网友咨询:
一人公司股东应否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律师解答: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独立主体,具有独立人格,享有独立于其出资者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一般情况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与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样,是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为仅有一名股东、公司意志与股东意志高度重合,相较于普通公司而言更容易与股东财产发生混同进而损害债权人利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补充:
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人公司的股东在债务形成后将全部股权转让给他人的,若不能证明其担任公司唯一股东期间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仍然应就其担任公司唯一股东期间发生的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六十二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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