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见死不救致夫死亡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有一句俗话叫做一日夫妻百日恩,夫妻关系可以说是社会关系当中最为特殊的一种, 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来说夫妻关系称得上有福同享,有难同当, 并且夫妻双方也需要承担对彼此相互的权利义务。
网友咨询:
妻见死不救致夫死亡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律师解答:
妻见死不救致夫死亡的行为应这样定性:
1、如果行为人见死不救的目的是为了使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处于他人无法救助的境地而致使其死亡,则行为人构成故意杀人罪;
2、如果行为人见死不救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或向他人转嫁本由自己承担的扶养义务,则行为人构成遗弃罪。
律师补充:
遗弃罪的构成要件:
第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员中的平等权利,对象只限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
第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抚养而拒不抚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第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抚养义务,而具有抚养能力的人。
第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应履行抚养的义务而拒绝履行抚养义务。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条
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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