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93岁再婚欲收回赠与房屋被驳!
近日,上海高院发布了一起财产纠纷案。王阿公与妻子离异后,刘家一直照顾独居的王阿公。后王阿公立下遗嘱,表示由刘家夫妇继承自己的房屋和财产。次年,王阿公手写《赡养及财产赠送协议》。后王阿公与刘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过户至刘家人名下。2020年,王阿公再婚。王阿公两次起诉,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后分别撤诉和驳回。2022年,王阿公再次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对房屋的赠与。
虽然签订附赡养义务的赠与协议不失为“老有所养”的一种选择,但老人作为赠与人,在选取赡养义务人、签订协议时要慎重考虑,避免后续因个人婚姻、生活变动等因素而“出尔反尔”。本案中,老人再婚后欲反悔十几年前与同事约定的附赡养义务的财产赠与,在同事已对其照护多年的情况下,意欲撤销赠与,有违和谐社会善良风俗,且不利于赡养关系稳定,法院最终驳回了老人的诉请。二审维持原判。
建立附赡养义务的赠与关系后,被赠与人应本着诚实守信、有始有终的原则,即便先获得财产,也应积极履行对老人的赡养义务。同时,为防止赡养义务人在获得财产后怠于履行义务,可由相关政府部门建立附赡养义务的赠与合同联网备案机制,定期回访相关当事人并录入档案,有效监督赡养义务人,减少老人后顾之忧,倘若日后双方产生争议,亦有证可查。本案中原告系高龄老人,我们也希望将来原被告双方能够摒弃嫌隙,多沟通协商,让老人安享晚年。
虽然签订附赡养义务的赠与协议不失为“老有所养”的一种选择,但老人作为赠与人,在选取赡养义务人、签订协议时要慎重考虑,避免后续因个人婚姻、生活变动等因素而“出尔反尔”、破坏稳定的赡养关系。签订协议时建议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赠与财产的名称、数量、范围以及提供赡养的具体内容、办法和期限。在双方合法权益都能得到保护的情况下,赡养关系才能长久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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