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因病致残 男子起诉离婚 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并支付扶养费
中国山东网-感知山东7月21日讯(记者 张敏敏) 7月21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山东法院家事审判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省法院民一庭副庭长李永生发布家事审判十起典型案例。其中,涉及宋某诉于某扶养费纠纷案。
于某与妻子宋某于2009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三个子女。后宋某因病致残,每月享受国家低保400元。于某曾于2021年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宋某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自己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经济来源,请求于某每月支付扶养费1000元。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宋某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收入来源,于某应尽扶养义务。鉴于宋某与于某均系农村居民,宋某每月享受国家低保400元,综合考虑宋某的身体状况以及于某的负担能力,判决于某每月向宋某支付扶养费500元。
李永生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因此,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对于因残疾、患病等原因没有固定收入,缺乏生活来源的另一方,应主动履行扶养义务。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给付扶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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