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女方拖欠残疾孩子抚养费,法院情法并用促调解履行
离婚时约定两个患有残疾的孩子归男方抚养,女方每月给付2500元抚养费,然而离婚后女方仅支付了部分,男方与其沟通无果后以孩子的名义诉至法院。东莞第三法院受理后,考虑到案件争议不大、孩子患有残疾等情况,多次耐心劝导、释法明理,促使双方达成分期付款协议,并根据实际情况对抚养费金额进行调整,最终圆满化解纠纷。
离婚后女方未按协议支付抚养费,男方告上法庭
2018年4月,陈先生与谢女士两人协议离婚,约定两个儿子的抚养权归陈先生,谢女士每月需向陈先生支付2500元抚养费。然而离婚后,谢女士仅支付了几个月的部分抚养费,至2022年1月还拖欠44600元未给。
陈先生起诉到法院后,谢女士表示自己作为妈妈非常爱孩子,但确实也有不得已的苦衷。两孩子均属于先天性耳聋,她一直坚持为孩子治疗,尽自己的能力让他们就读聋人学校、给他们安装助听器等。近两年受疫情影响,她收入大不如从前,自身也患有疾病,且需抚养家中年迈的母亲,生活负担重、开支大,离婚后已尽全力支付抚养费。
她表示,目前孩子读书均不需要学费,开支较小,且有残疾补助,每月2500元的抚养费过高,希望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低。
鉴于此案为家事纠纷,双方争议不大,同时考虑到孩子患有残疾等现实情况,为避免诉讼周期过长,保障孩子的正常学习和生活费用,法官多次开展调解,从情、理、法角度做女方工作,敦促其应及时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并根据两孩子的支出、男女方的收入水平、生活情况等,就抚养费金额问题组织双方进行协商。
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日前达成调解协议。谢女士分期向陈先生支付共计35000元抚养费至2022年12月止,明年起每月只需支付小儿子的1250元抚养费,直至其年满18周岁为止。
【法官说法】
夫妻双方不管是否离婚,都有抚养和教育孩子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抚养费的给付标准和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明确规定:抚养费可以定期给付也可以一次性给付。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本案中,双方虽登记离婚,孩子由男方直接抚养,但女方作为母亲,对孩子亦负有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两人离婚时自愿达成《离婚协议书》,约定了女方承担的抚养费数额及标准,应依约遵守,但并非不可更改。女方在诉讼纠纷中请求法院予以调整,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法院根据案情及现实情况组织调解,双方经充分协商后达成和解,在督促女方及时履行支付义务的同时,也有效避免了日后双方因抚养费问题再起纷争。
网站来源: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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