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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不适合抚养小孩,另一方可变更抚养权

即答编辑8个月前 (09-02)普法百科24

2022年8月2日上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六里人民法庭在南码头路街道举行发布会,通报近3年来辖区涉婚姻类民事案件的基本情况。当天发布的《六里人民法庭涉婚姻类民事案例选编》,选取10起典型案例,涉及“假离婚”、未成年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等热点问题。在审理中,法院通过对家庭成员的人身、财产、情感利益进行一体化保护,在实现个案正义的同时,努力满足家庭和家庭成员的社会期许。现刊发典型案例五:原告翁某与被告朱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 ↓

一方不适合抚养小孩,另一方可变更抚养权


一方不适合抚养小孩

另一方可变更抚养权

——原告翁某与被告朱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翁某、朱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06年2月生育女儿翁甲。2009年10月9日,双方协议离婚,约定翁甲随父亲朱某共同生活。翁甲随朱某生活期间,朱某因为教育问题经常采取殴打、言语侮辱等手段虐待翁甲,对其生活、学习造成较大困扰,导致翁甲数次离家出走。翁某知情后起诉要求法院判决翁甲随其共同生活。审理中,翁甲随翁某共同生活,翁甲先表示愿意随母亲翁某共同生活,后又表示愿意同父亲朱某共同生活。法院认为,翁甲随何人共同生活的意愿虽存在反复,但朱某殴打翁甲已构成家庭暴力。子女的意愿对是否变更抚养关系有重要影响,但也要考量现抚养一方是否存在不适宜抚养的情形,并依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作出综合判断,故支持了原告变更抚养权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亦对变更抚养、优先抚养条件等作出规定。法院确定未成年人直接抚养权的归属时,应充分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在依照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综合未成年子女的意愿等主观因素以及父母的抚养能力、品行等客观因素确定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权的归属,确保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


一方不适合抚养小孩,另一方可变更抚养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文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来源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门:民事审判庭

(环境资源审判庭、执行裁判庭)

责任编辑丨张巧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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