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盗窃,检察机关如何处理?
山西法制报临汾讯 2021年7月,某村村民报案称自家被盗,隰县公安机关随即展开侦查。经查,偷盗之人为同村村民李某,李某供述,其在2016年1月至2021年7月,曾先后四次翻墙进入同村村民家中盗窃,盗得的物品有馒头、食用油、旧衣物、烟、打火机等。经鉴定,其所盗物品现实价格为182元人民币。
2021年8月,公安机关提请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李某。受理该案后,承办检察官仔细审阅卷宗材料、全面查实案情、理清原委,得知李某将近50岁,文化程度低,尚未成家,长期独居,无人照料,也没有固定收入来源,偷的东西均为生活物品,盗窃对象均为同村村民,相对而言,其社会危险性较低,所以隰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捕逮捕决定。
2022年1月,李某盗窃案移送隰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案应如何处理成为了办案人员的“心头难题”。如果起诉至法院判处刑罚,李某是否可以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是否还会再次偷盗?如果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话,会不会放纵犯罪,造成不好的社会影响。
办案人员秉持“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的理念,数次前往案发
地,多方联系所在乡镇、村委协调配合,努力为李某与被害人搭建沟通平台,经过多方努力,李某与三名被害人均达成刑事和解。鉴于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能够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多方面因素,检察机关拟对李某某做相对不起诉处理。
2022年3月,检察机关在案发地村委召开了一场特别的公开听证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乡镇、村委干部、被害人、村民代表等40余人参加。听证会上,办案人员就本案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进行全面阐述,全方位听取了与会人员对于本案的处理意见,最终决定对李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决定。
“不起诉”是案件的结束,也是对李某管教、帮扶的开始。办案人员积极协调各方面力量对李某某实现多元化的管教与帮扶,李某某堂哥为其提供工作机会和基本的生活保障,村委、乡镇将其纳入重点关注对象,做到“扶”贫又“扶”智,同村村民也纷纷表示愿意“帮一下,拉一把”。同时,隰县人民检察院也在定期对李某某的管理、教育情况进行跟踪回访,目前,李某的生活已进入正轨。
“小额盗窃”、“邻里矛盾”等轻微刑事案件,检察办案要做到“当宽则宽”,要充分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理念,用好不捕、不诉权,尽可能地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立,切实保证让每起案件都能案结、事了、人和;要依法能动履职,将检察办案融入社会治理,以“我管”促“都管”,为推动乡村振兴、促进基层治理能力提升贡献检察智慧和检察力量。
编辑:田子萌
审核:狄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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