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案件在检察院三个月合法吗?
故意伤害案件,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在检察院已经三个月了,是否合法,我根据多年的办案经验分析一下:
打架致人轻伤二级,属于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符合立案标准,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审查起诉,而受理审查起诉的部门就是检察院。对于办案期限的问题,还是要弄清楚法律规定,才能判定是否程序违法。
如果嫌疑人已经被采取逮捕刑事强制措施,受理审查起诉的期限一般是一个月,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十五天,也就是说,受理审查起诉的期限最长时间为一个半月,如果证据不足、事实不清,需要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补充侦查的期限为一个月,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限仍旧为一个半月。如果是这种情况,应该不会超过三个月。
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的时限都是相同的。但实践中,虽然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估计犯罪嫌疑人或者家属也弄不清楚有关程序,仅仅知道检察机关告知权利义务了,就一直在检察机关,实际上可能已经经过了退回补充侦查流程。
另外一种情况是嫌疑人被取保候审了,这种情况审查起诉期限就不受一个月或者一个半月的限制,而是按照取保候审的期限计算,也就是一年,只要在一年内提起公诉即可。所以,如果犯罪嫌疑人应该被取保候审了,在检察机关三个月,就不属于违法行为。
因此,判断在案件的具体流程,或者说在承办机关多长时间,还是要弄清楚法律规定,才能知道是否违法办案。实践看,现在各级监管特别严格,一般不会出现问题的。
文章来源:龙哥哥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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