晒被子惹出离奇人命案
案情简介:女童玩耍不幸被砸身亡
2022年4月3日9时许,业主王某和李某在小区凉亭和连廊之间拉绳晒被子,绳子一端系于连廊,另一端系于凉亭的承重柱。
当日15时许,马某带其7岁外孙女小花在凉亭、连廊处玩耍,小花多次抱住承重柱穿梭跳跃。突然,小花抱住玩耍的承重柱倒塌,将其砸伤。物业人员立即拨打120和110,小花被紧急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小花父母将开发商、物业公司和晒被子的业主王某、李某一并诉至河南省武陟县法院,要求四被告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82.8万元。
法院审理:
四被告相互推诿各执一词
开发商辩称,小区项目整体规划和施工建设均经相关部门严格检验,案涉凉亭和连廊亦符合交付标准,但交付已长达12年之久,凉亭和连廊长期风吹雨淋,无人保养维护,且石柱系整体倒塌而非部分碎裂、破损、脱落,决非产品本身质量问题。我们开发商没有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物业辩称,我们日常履行了对柱子的维修保养工作,对业主利用柱子晾晒物品的行为亦进行积极劝阻,且事发后积极履行了施救义务。我们物业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业主王某和李某辩称,承重柱倒塌主要是小花不断抱着柱子摇晃所致,晒个被子造不成这种后果,跟我们没有关系。
依法厘清责任各担其责
法院审理认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开发商作为凉亭、连廊建设单位应对其质量负责,但据当地住建部门核查,案涉凉亭、连廊未经验收即交付业主使用。案涉承重柱系石材重量相对较重,仅使用石胶粘连此种加固方式潜在风险较大,存在质量缺陷,长期使用可导致承重柱倒塌,故开发商应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负有对小区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的责任,应尽到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凉亭承重柱进行过维护保养,并设置禁止晾晒被子的警示标志,亦未对业主晾晒被子进行有效制止,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业主王某和李某明知凉亭、连廊系小区业主休憩、娱乐场所却擅自利用案涉承重柱晾晒被子,对承重柱施加了不合理的横向作用力,故其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小花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认知能力无法预见,抱住承重柱穿梭跳跃可能引起承重柱倒塌的后果,但其监护人应当预见可能存在的危险性,在现场却未及时制止,故其应自担部分责任。
根据各方在本案中的过错程度及原因力,法院酌定开发商承担70%的赔偿责任,物业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王某、李某承担5%的赔偿责任,原告自担5%的赔偿责任。依法判决,开发商、物业公司和王某、李某分别支付原告57.9万元、16.6万元和4.15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来源:豫法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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