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公司厕所内吸烟遭开除,合法吗?
近日,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员工在公司厕所内吸烟,被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开除和“罚款”。
法院认定,公司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员工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应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案情简介
周某于2021年3月2日到安徽某科技公司从事钳工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该公司于2022年9月制定了员工手册,该手册的制定未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与全体职工讨论,手册方案及意见未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该公司无工会组织。
2022年9月22日,周某工作期间上厕所时吸了一根香烟,公司领导发现后当场进行训诫,并对周某处以450元“罚款”及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罚,该公司随后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决定与周某于次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周某表示接受公司处以“罚款”的决定,但不同意公司将其开除,若公司坚持开除,其要求公司支付其补偿金16000元。周某向劳动人事部门申请仲裁,审理过程中,该公司提出劳动争议仲裁反申请,要求周某支付因工作严重失职(未完成解除劳动关系当月的生产任务)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9800.2元。仲裁机构裁决,安徽某科技公司支付周某经济补偿16000元,驳回该公司反申请请求。因该公司对裁决结果不服,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该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未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亦未与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周某不予认可,该手册规定的规章制度对周某不具有约束力。
除对火患特别要求的特种行业,劳动者仅一次在上厕所期间吸一根烟或者因而顶撞用人单位的领导,显然达不到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程度,该公司所举证据也不足以证明。
该公司主张周某未完成工作任务,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周某不予认可,该公司所举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事实的存在,对该项诉请不予支持。周某自愿服从公司作出的“罚款”处罚(用人单位并无对劳动者进行罚款罚金的惩罚权),对该公司主张的周某不服从单位领导管理,造成了极大负面影响的事实不予认定。
综上,该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对周某要求该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予以支持,判决驳回安徽某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公司支付周某经济补偿金16000元。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来源: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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