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立业委会的小区居委会可依法代签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纠纷虽小,关系民生事大。近日,广东省法院发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广州市法院审结的某物业公司诉苏某案,法院认定涉案小区所在的居委会代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有效,填补了未成立业委会小区管理的空缺,保障了小区生活井然有序。
广东法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广州某小区业委会任期届满后,因故未能成立新一届业委会。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联名请求,小区所在社区居委会组织开展了重新选聘物业公司的招投标工作,并召开了业主大会。经小区业主投票,“双过半”的业主同意选聘某物业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公示期满后,某物业公司与居委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并入驻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业主苏某认为:物业服务合同应由开发商或小区业委会代表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居委会无权代表小区业主签约,故居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其无效,其无需缴纳物业费。某物业公司遂将苏某诉至法院,向其追讨物业费及滞纳金。
裁判结果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涉案小区未选举产生新一届业委会的情况下,该小区所在社区居委会有权代行业委会职责,组织开展选聘新物业公司的招投标工作。现居委会组织涉案小区业主召开了业主大会,并经“双过半”业主投票选聘了某物业公司为该小区新的物业服务公司,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业主大会的决议,居委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的新的物业服务合同对包括苏某在内的全体小区业主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某物业公司已实际为涉案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苏某理应依约支付物业服务费。
典型意义
物业服务合同的签约主体具有特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在成立业主大会之前,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人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在成立业主大会后,则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人签订普通物业服务合同。在小区因故未能成立业委会的情况下,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五十八条有关“居民委员会对辖区内小区具有一定管理职能”的规定,宜由居委会在特定条件下代行业委会职责,经合法程序选聘物业公司为业主提供服务,以维护小区管理秩序稳定,使业主安居乐业,推进建立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治理模式。
来 源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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