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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分手后明“算账”,恋爱期间的花销可以要回吗?

即答编辑7个月前 (09-04)普法百科31

男女双方恋爱期间互赠礼物、转账是常有的事,然而情侣关系破裂后就会因转账及日常开销起纠纷。近日,裕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这样的纠纷,恋爱一方起诉对方返还款项及开销,该诉求能否得到支持呢?

情侣分手后明“算账”,恋爱期间的花销可以要回吗?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原告赵某(男)在追求被告李某(女)的过程中,数次向被告李某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用于节日费用、看望李某家人、网购及共同消费支出;在情人节、生日等特殊节日赵某微信转账520元6次、1314元4次,累计向李某转账共计8376元;并称给付李某现金4万余元。2022年2月,双方感情破裂,赵某在知晓其与李某之间不再具有恋爱的可能性后,赵某要求李某返还恋爱期间数次转账及现金共计近12万元。双方协商未果,赵某将李某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为尽快解决纠纷矛盾,承办法官在庭审前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承办法官在听取案件事实以及双方意见之后,与原告、被告进行充分的沟通,但双方对还款金额争议较大,调解工作难以推进,案件只得开庭审理。

依据原被告的举证质证及庭审陈述,可以证实赵某向李某转款共计近10万元,赵某对于特殊节日转账的8376元不主张返还,对剩余的近9万元转账要求李某返还。

对于争议的近9万元,庭审中查明,其中3万元转款是用于买酒的。但李某提交证据证明其只支出5000元用于买酒,剩余2.5万元用于生活开销。对此说法赵某表示不认可,李某也未举证证明其有理由占有剩余款项,构成不当得利,故李某应返还赵某2.5万元。

对于第二笔3万元转款,赵某主张系为李某女儿上学给付的费用,并在转款时附言“xxx转学用”,赵某认为该款项的给付是以与李某附婚约条件的赠予,但其未举证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赵某主张的构成不当得利或附婚约条件的赠与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剩余的近3万元,系双方在恋爱期间,赵某分多次进行转款用于看望李某家人、双方网购及共同日常生活支出。该笔转款属于男女朋友之间表达感情的一种方式,双方之间的经济往来不属于不当得利。赵某要求李某返还,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也未采信。

另外,赵某又主张其曾给付李某现金4.2万元,李某不认可,赵某亦未举证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裕华区人民法院遂判决被告李某返还原告赵某2.5万元,驳回原告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对此结果赵某表示不服提起上诉,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基于曾存在“男女朋友”这一特殊关系,法院在依法处理该类纠纷案件时对当事人之间的钱款往来需要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具体区分认定。

1.如恋爱期间一方明确向另一方提出借款,双方应约定清楚,并注意保存借条、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备注款项用途等能够证明双方真实意思的相关证据,避免发生纠纷时难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如为维系双方恋爱关系,一方为表示好感或增进感情,主动赠送对方一些财物,如购买衣服、手机、“520”“1314”转款,对方接受则赠与完成,一般被认为是表达感情的无条件赠与行为,赠与人不得再主张返还。若一方支出的明显超出本人经济条件的大额钱款、贵重物品,支出方主张是附婚约条件的赠予,应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会充分考量双方之间的经济状况、生活消费习惯、相处时间长短等多种因素,酌情予以认定。

3.如双方恋爱期间发生多笔的转账,转账行为持续在两人恋爱期间,特别是存在金额大小不等、双方均有支出且互有转款,能够显示用于二人共同生活消费,亦系男女朋友之间维系感情的一种方式。相关款项亦不符合出借款或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情形。

法官提醒

爱情值得人们勇敢去追求,但恋爱关系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予以保障,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在享受恋爱带来的甜蜜时,不要被爱情冲昏了头,要以诚相待、理智婚恋,保持相对财产独立,并做好大额资金往来的证据留痕,如果出现经济纠纷,双方也应积极沟通协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赠与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来源:裕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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