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突然离世,银行欠款尚未还,欠款究竟由谁来还?
山东淄博,一男子去世前,尚欠银行47000元,于是,银行找到男子的家属索要钱款,但家属却明确表示放弃继承遗产,随后,银行将男子的五位继承人全部告上法院。
(来源: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李某与郭某生了两个孩子,虽然日子拮据,但好在两个孩子听话、懂事,这也让李某两口子欣慰不小。
为了维持生计,去年7月,李某通过手机银行,向银行借了一笔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借款额度总共是47000元。协议约定,借款存续最长为36个月,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年利率7%,借款用途:种植小麦。
贷款合同签订后,银行按约定向李某的账户发放了贷款47000元。
依据合同第三章第10.4条,剩余本金47000元及年利率7%、利息共计320.17元,需按合同约定,按时在本息结清之日的利息,全部还进账户。
然而,去年9月,一场突如其来的病魔,夺走了李某的生命。而银行的借款本息的偿还也随着李某的去世而耽搁。
银行认为,郭某、郭某的公公婆婆,以及郭某的儿女均系李某的法定继承人,应在财产继承范围内承担借款本息的责任。
然而,郭某却表示,两个孩子一个刚满18岁,另一个才4岁,李某去世后,自己一个人要抚养两个未成年的孩子,根本没有能力偿还,因此,自己既不继承遗产,也不承担还款的责任。
1.银行与李某签订的《小额贷款额度借款支用协议》,均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协议合法、有效。
银行已将47000元借款支付借款人李某使用,现李某死亡,其继承人郭某、郭某的父母、郭某的儿女应在继承李某遗产的范围内,对涉案借款承担清偿责任。
2.民法典第1121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1124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第1161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本案中,郭某、郭某的儿女在李某去世后,并未提交书面放弃继承的证明,故视为继承遗产。
虽郭某及其儿女当庭声明放弃继承遗产,但在本案中,以现有证据尚难以对李某去世后,是否存在遗产及遗产范围等情况进行核实确定,如确认郭某及其儿女的放弃继承声明,相关事实将难以查明,债权人的权利也将难以得到保障。
故综合考量,法院对郭某及其儿女的放弃继承声明不予确认,郭某及其儿女、公婆,作为李某的法定继承人,均应在继承李某的遗产范围内,清偿其生前所负债务。
3.李某的父母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否影响判决结果呢?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无故缺庭并不影响法院的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五位家属在继承李某遗产范围内,偿还本息和47320.17元。
转自以案普法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即答官方结合法律法规整理并发布,多数内容为本站原创。极少部分为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投诉邮箱:it137fx@163.com 如需转载请附上本文完整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