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分手后,向女友讨要钱财,法院怎么判?
浙江温州,25岁男子与女友相识一个月坠入爱河,相恋短短两年内向女友转款500多笔,金额高达140多万元。分手时,心有不甘找女友讨回钱财,遭拒后一纸诉状将女友告上法庭,结果悲剧了!
因为大部分的转款都是“1314”“5200”之类的,法院最终只是酌情判令女友返还其40万元。男子随后提起上诉,二审仍没有改变结果。
25岁男子小方,家境殷实,2年前结识了一名女子小刘,两人一见钟情,不到一个月就确定了关系。期间,小方不但负担了两人的日常开销,还时不时的给小刘转账美容、消费。
而小刘对此也不拒绝,欣然接受,同时要是缺钱了,还会主动向小方要一些。
可谁知,好景不长,两人相处2年后,小方发现小刘对自己日渐冷淡,两人因此多次发生争吵,最终小方提出了分手。
分手后小方想到自己恋爱两年间为小刘花了140多万元,最终落得个人财两空的境地,心有不甘,于是要求小刘把钱还给自己。遭拒后一纸诉讼将小刘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小方表示自己谈恋爱期间咨询过律师,不管赠与多少钱,分手了都是可以要回来的,并表示自己是奔着结婚和小刘处对象的,现在两人没能结婚,钱自然要还回来!
小刘则表示,是小方自己给的,两人只是谈恋爱,还没到谈婚论嫁的程度,并不是什么附条件赠与,同时表示,钱已经花了,自己经济条件也一般,最多是给与适当补偿。
法院怎么判?
小方可能咨询了个假律师,恋爱期间情侣一方向另一方赠予的钱财,分手后可不是想要就能要!
情侣关系之间的赠与一般分为3种情况。
第一种是,为了增进感情的一般赠与行为。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此类赠与行为,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而一旦财产发生转移,是不能要求受赠人返还的。
比如请客吃饭、共同旅行、逢年过节一方为另一方购买的礼品,再比如表达爱意的特殊转款行为,520、1314之类。
第二种是则是附条件赠与行为!
《民法典》第661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而受赠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视为条件未成就,这种情况下即便财已经转移,赠与人是可以要求受赠人返还的。
比如常见的以结婚为目婚前给予的彩礼等等。
第三种则是,远远超出日常消费金额的大额赠予!
此类赠予行为,一般可以参照附条件的赠与处理。
但是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日常消费是指当事人自身,而非一般人的认识。哪些属于日常消费,需要根据双方交往的时间、经济情况、财产的性质等具体情况具体判断。
还应当注意的是,《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简单理解,民事诉讼的举证规则一般情况下就是“谁主张,谁举证”。
因而如果分手后想要以是“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的赠与”为由要求对方返还赠予财产,还必须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否则就将面临举证不利的后果。
也正是基于以上种种,法院审理本案后,发现小方转给小刘的钱财有500多笔,140多万元,期间小刘还了17万余元。
其中有些是“1314”“520”“5200”等蕴含特殊寓意的转账,有些则是明显超出日常消费的大额转款,又因小方并无证据证明这些转款系“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的赠与”行为!
故而法院根据每笔款项的金额,结合双方恋爱时间长短、分手原因、双方经济水平、消费能力等,最终酌情判令小刘应返还小方40万元。
最后,本案在这个特殊的时间,具有较强的警示意义,再次提醒大家,恋爱有风险,转款须谨慎,尤其是具有特殊意义的转账更要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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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安律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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