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方面管辖权问题
一、方面问题
在民事诉讼中,如果两个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话,应当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来审理。在刑事诉讼的自诉案件中也是如此。
如果是刑事公诉案件,存在管辖争议的,可以由上级人民法院来指定管辖。
二、的诉讼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刑事案件立案地怎么规定的
管辖权问题,主要是案件发生地公安机关有管辖权,如果两个地方的公安机关都有管辖权,则以方便办案的地方为主。
四、报案管辖范围有依据吗
刑诉法有规定。
五、刑事案件中的并案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
(一)一人犯数罪的;
(二)共同犯罪的;
(三)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
(四)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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