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普法百科 > 正文内容

监察机关的留置适用对象、条件及期限

即答编辑7个月前 (09-04)普法百科47

监察机关对职务违法犯罪立案调查,虽然不属于刑事诉讼程序的一部分。但是,监察机关的调查手段与侦查机关的侦查手段有相似之处,也有一定的区别。而且,对被调查人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会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监察机关的留置适用对象、条件及期限

为了保障监察权的行使,《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可以采用十六种调查手段,如讯问、询问、留置、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鉴定、技术调查、通缉、限制出境等。

一、留置的对象及条件

1、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①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②可能逃跑、自杀的;③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④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2、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述规定采取留置措施(《监察法》第22条第2款)


二、留置措施的审批,备案程序

①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

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③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监察法》第 43条第1款)

三、留置的期限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法》第43条第2款)

四、留置后通知程序

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监察法》第44条第1款)

五、留置刑期折抵问题

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1日折抵管制2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1日(《监察法》第44条第3款)

来源:渡江说法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即答官方结合法律法规整理并发布,多数内容为本站原创。极少部分为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投诉邮箱:it137fx@163.com 如需转载请附上本文完整链接

本文链接:https://www.77cxw.com/fl/43598.html

“监察机关的留置适用对象、条件及期限” 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