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案件中,辩护人是否可以做无罪辩护?
一、如何看待认罪认罚案件中辩护人做无罪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做无罪辩护,未违反审查起诉中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约定,不会导致认罪认罚具结书无效。原因在于:
1.辩护人参与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目的在于维护犯罪嫌疑人在起诉阶段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及明确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的程度。
2.辩护人在法庭辩论过程中所享有的独立辩护权,依据法律和事实进行辩护,其辩护意见可以和被告人的辩护意见不一致。
3.辩护人的无罪辩护并不导致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撤销,更不必然导致量刑建议的提高。依据《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第 35 条的规定,被告人认罪认罚而庭审中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检察院应当核实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真实性、自愿性。被告人仍然认罪认罚的,可以继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二、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建议问题
《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第4条规定: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对新类型、不常见犯罪案件,量刑情节复杂的重罪案件等,也可以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但应当严格控制所提量刑建议的幅度。
《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第14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应当区别认罪认罚的不同诉讼阶段、对查明案件事实的价值和意义、是否确有悔罪表现,以及罪行严重程度等,综合考量确定从宽的限度和幅度。在从宽幅度上,主动认罪认罚优于被动认罪认罚,早认罪认罚优于晚认罪认罚,彻底认罪认罚优于不彻底认罪认罚,稳定认罪认罚优于不稳定认罪认罚。
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一般应当大于仅有坦白,或者虽认罪但不认罚的从宽幅度。对犯罪嫌疑人具有自首、坦白情节,同时认罪认罚的,应当在法定刑幅度内给予相对更大的从宽幅度。
《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第 31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制作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对于案情简单、量刑情节简单,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也可以在起诉书中载明量刑建议。
来源:渡江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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