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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离婚了,为什么婚姻登记信息还是“已婚”?

即答编辑7个月前 (09-05)普法百科95

基本案情


2020年,周某经法院诉讼调解离婚。此后一天,周某在线上办理公积金事项时,发现婚姻登记信息显示为“已婚”,无法线上办理。周某遂申请某区民政局要求将婚姻登记系统中的婚姻信息更正为“离婚”。某区民政局认为婚姻登记系统仅共享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婚姻登记信息,涉及法院判决、调解的离婚信息的处理不属于其职责范围,告知周某无法办理。周某不服向市民政局申请行政复议,该局未予支持。


周某又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市民政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责令某区民政局履行法定职责,将婚姻登记系统中原告婚姻信息更正为“离婚”。


法院认为


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对婚姻事务的管理是某区民政局的法定职责。对婚姻档案的管理是婚姻事务管理的内容之一,婚姻档案的来源不仅包括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离婚而形成的档案,也包括收到的人民法院与婚姻相关的判决、裁定、调解材料;婚姻档案的形式不仅包括纸质档案,还包括信息化条件下的婚姻登记电子信息档案。


当原告发现婚姻登记系统反映本人的婚姻信息有误,申请被告予以更正时,某区民政局具有对周某的婚姻信息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遂判决撤销市民政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责令某区民政局按照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对婚姻登记信息系统中周某的婚姻信息采取更正措施。市民政局不服提起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周某的婚姻登记档案信息属于周某的个人信息,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周某的个人信息不完整,在办理个人相关事务时影响周某个人权益的实现,某区民政局对周某的申请未予处理,构成了不履行法定职责。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这是人民法院通过案件审判促进数字政府建设的典型案例,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打破数据壁垒,推动数字政府建设。《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数据提供部门应及时维护和更新信息,保障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确保所提供的共享信息与本部门所掌握信息的一致性。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引导行政机关主动作为,推动数字政府建设。某区民政局作为婚姻事务管理机关,具有对婚姻登记系统进行管理、完善的职责,法院判决行政机关及时更正错误的婚姻登记信息,有利于打破数据壁垒,尤其是观念壁垒,引导行政机关以开放、协同的眼光来看待和推动数字政府建设,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推动民法典实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处理者负有保证个人信息准确、完整的义务。民政部门作为婚姻信息管理者,将个人的婚姻登记档案信息电子化,并提供给本人或者其他机关进行查阅,如果提供的信息不完整、不准确,则会给当事人生活带来诸多不便,个人有权请求民政部门更正。该案判决不仅有力推动了民法典关于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的落实,也是“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为民司法理念的具体体现。


三、发挥监督功能,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行政审判的功能之一就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政府不仅是数字政府建设的管理者,更是共享者、参与者,应当在数字政府建设中发挥带头和引导作用,积极主动解决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该案判决充分体现了行政审判的监督功能,一方面督促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履职,另一方面引导行政机关及时回应信息化社会中人民的合理诉求,主动获取真实、完整、准确的信息,让人民群众共享数字红利。



来源:江北新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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