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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驾实习期内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该不该赔?

即答编辑7个月前 (09-05)普法百科35

持增驾A2驾照实习期内驾驶牵引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是否合法?近日,南京中院审结了这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2020年7月20日,甲公司在乙保险公司为案涉重型半挂牵引车投保了交强险和机动车商业险,保险期间自2020年7月19日起至2021年7月18日止。《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中机动车损失险责任免除项下对免责情形的约定为:“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车的机动车。”


2020年10月13日,甲公司驾驶员于某某驾驶案涉重型仓栅式半挂汽车,沿高速公路行驶时,因操作不当与道路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护栏损毁的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时,于某某处于增驾A2驾照实习期内。


事故发生后,甲公司与乙保险公司因赔偿问题协商无果诉至法院。甲公司请求法院判令乙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实习期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属于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本案中,乙保险公司对案涉免责条款作出提示,该免责条款对甲公司发生效力,故仅需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付。一审法院判决:乙保险公司向甲公司支付理赔款2000元。


判决后,甲公司以对实习期的理解有争议、保险公司对案涉免责条款未尽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等为由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取得A2增驾资格的驾驶员在实习期内驾驶牵引挂车的机动车,是否构成案涉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事由。


南京中院经审理认为,乙保险公司援用的免责条款为“实习期内驾驶牵引挂车的机动车”,但双方对取得A2增驾资格的驾驶员在实习期内驾驶牵引挂车的机动车,是否属于前述条款约定的免责情形存在争议。


乙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尚无法证明其在缔约时已对涉案免责条款进行了有针对性地解释和说明,以排除双方在理解上可能出现的分歧,基于疑义条款解释原则,其不得据此免赔。


最终,南京中院改判支持甲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涉免责条款中的“实习期”是否当然包括“增驾实习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根据该条规定,实习期系指首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并未规定增驾实习期。


本案中,双方对实习期是否包括增驾实习期产生分歧,在法律和行政法规未对增驾实习期是否属于实习期明确规定的情形下,专业保险机构应当在保险条款中对实习期的涵盖范围予以明确。案涉保险条款未对实习期是否包含“增驾实习期”作出明确约定,则案涉免责条款中的“实习期”并不当然包括“增驾实习期”。


如何理解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本案中,驾驶员的驾驶证处于增驾A2车型实习期内,即驾驶员已经取得相应驾驶资格。


按照通常理解,实习期系为了让驾驶员熟悉准驾车型、车辆性能,以提升驾驶技能,如果驾驶员在实习期内不能驾驶准驾车辆,则明显与实习期的设立目的相悖。同时,案涉保险条款对增驾A2车型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的具体情形并未作出约定,结合前述行政法规的规定,并不能当然得出取得A2增驾资格的驾驶员在增驾实习期内不能驾驶重型牵引挂车的结论。


疑义条款解释原则的理解与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本案中,乙保险公司作为更具有保险专业知识的优势一方,同时也是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其应举证证明已针对“取得A2增驾资格的驾驶员在增驾实习期内驾驶牵引挂车的机动车”属于“实习期内驾驶牵引挂车的机动车”向投保人作出了明确说明,使投保人在明确知悉免责情形下签订合同,否则应根据前述法律规定,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但本案中,双方对案涉免责条款中的实习期是否包括增驾实习期、A2增驾资格的驾驶员在增驾实习期内能否驾驶重型牵引挂车等均存在争议,乙保险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在缔约时已就案涉免责条款进行了有针对性地解释和说明,以排除双方在理解上可能出现的分歧,基于疑义条款解释原则,其不能据此免赔。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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