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工伤后,公司不想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
用人单位未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员工发生工伤后
用人单位以员工未提交病假条
也未办理请假手续为由
拒绝支付员工停工留薪期工资
这样可以吗?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10日,A公司与吴某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但未帮吴某缴纳工伤保险费。2021年7月5日,吴某在上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后送往医院救治。此后,吴某多次前往门诊治疗,医疗机构门诊医嘱建休合计8周。
2022年7月,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吴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载明用人单位为A公司。后吴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A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补偿合计13万元和停工留薪期工资2万元。
2022年11月,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A公司一次性支付吴某停工留薪工资1万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补偿合计13万元。
A公司认为,吴某发生交通事故以后没有提交病假条,也没有办理请假手续,故不应该产生停工留薪期。仲裁裁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遂诉至法院。
原告A公司:
无需支付被告停工留薪工资1万元。
被告吴某:
劳动仲裁作出的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仲裁裁决结果。
法院认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本案中,吴某受到的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A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没有为吴某缴纳工伤保险费,应当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 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吴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停工留薪期工资属于受工伤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A公司以吴某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提交任何医院开具的病假条,也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为由,请求判决无须支付吴某停工留薪期间工资,没有法律依据,本院对其提出的诉请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社会保险制度的落实,关乎每个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也是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发生突发事件时,减轻用人单位用工赔偿责任的最有效措施。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未缴纳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来源:高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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