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之间因玩耍受伤,责任由谁承担?
小孩总是天性爱玩的,在校园里,学生在课间互相嬉戏玩闹是很常见的情形,那么如果在打闹的过程中同学受伤,家长和学校应当为此承担什么样的赔偿责任呢?一起来看看下面这起案例吧!
案情回顾
原告陈某和被告全某系某小学同班同学,在2019年4月的某个课间活动期间,陈某和其他多位同学在相互间玩推门游戏,临近上课时,在教室外玩耍的全某在未听到门内同学说不玩的情况下加入游戏并推门,导致将正试图从门内出来的陈某右手臂挤压受伤。事发时没有任何老师在场,事发后陈某被送往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右侧桡骨、肱骨、尺骨骨折。经鉴定,陈某构成十级伤残。因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陈某将全某及其家长和学校一并告上法庭,要求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学校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日常的教育管理中多次进行安全教育,并且就全某调皮爱动的性格与家长多次沟通,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全某在未了解情况之时直接加入推门游戏,将陈某挤压受伤,存在较大过错,同时,陈某没有预见到自身参与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游戏可能存在的风险,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具有一定的过错。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全某的监护人承担80%的赔偿责任,学校不承担责任。
判决后,全某以学校也应承担责任为由向中院提起上诉。
南京中院经审理认为,全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现有证据证明陈某的人身损害系由全某的行为造成,全某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提供的证据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此外,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陈某参与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推门游戏,对自己的安全未尽到注意义务,具有一定的过错,可以减轻全某的赔偿责任。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法官说法
- 学生受伤,学校不是当然的责任者 -
市法院少家庭法官黄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此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全某已满8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自己的疏忽过错导致陈某受伤,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陈某自身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学校提供的证据证明其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学生的健康成长永远是第一位的,学校作为学生的第二个家庭,教授知识的同时,要注意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家长也应积极配合学校工作,让孩子时刻谨记安全在先,确保接受教育期间身心健康。
来源:南京V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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