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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过户难?一纸诉状将原房东、二房东告上法庭!

即答编辑7个月前 (09-05)普法百科29

对于该类拆迁安置房的买卖争议,首先应以协商解决为主。若实在协商解决不成功的,再通过诉讼方式进行解决。鉴于违约方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为此建议在诉讼请求中可以提出由违约方承担守约方为此支出的全部损失。

拆迁安置房过户难?一纸诉状将原房东、二房东告上法庭!



一、案情介绍

老张夫妇通过拆迁安置,获得了位于安置小区40幢1单元503室及自行车车库的不动产。2008年7月24日,老张夫妇的唯一独子张三,将该套不动产出售给了李四。后,2008年12月31日,李四再将以上房屋出售给王五,双方签订了购房协议,房款20万元。王五当天付清全部房款,李四收到房款后就将该房的钥匙一并交给了王五。王五在2010年上半年装修后就同家人一直在该房内居住,生活至今。

2014年1月10日,老张夫妇领取了上述不动产的产权证书,登记的产权人为老张夫妇。2014年6月15日,老张去世。2016年8月10日,老张的妻子去世。

该房屋的水电费缴费卡已经过户在了王五名下,一直以王五的名义使用至今。经调查,该房屋原房东系张三的父母,具备办证条件后办理在张三父母名下。现在张三的父母均已经去世,继承人尚有张三的奶奶赵六。

王五因自己的孙子要上学,为此着急同李四商量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王五曾随同李四一起到张三家,但张三对其不予理睬,也不予配合办理过户。而李四又没有办法。为此,王五将二房东李四、原房东张三等一并告上法庭。


二、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张三作为拆迁安置家庭成员,将拆迁安置房对外转让,系行使家事代理权,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购买人已经取得房屋,该协议应为合法有效。

被告李四后又将该房屋出售给了原告王五,双方签订的购房协议书也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

上述两次转让房款均已经于签订合同当日结清,房屋也进行了交付,现在案涉房屋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各转让方理应按照约定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为此,王五要求过户,法院予以支持。

案涉房屋的法定第一顺位遗产继承人为被告张三及其奶奶赵六,被告张三、赵六应当依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将案涉房屋先协助过户至被告李四名下,再由李四协助过户至王五名下。

关于过户费用,双方在协议书中并未明确约定过户费用的负担,为此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缴纳,各自承担各自应当缴纳的费用。


三、律师说法

对于拆迁安置房的买卖,经常容易发生过户争议,主要原因在于:1、房屋买卖时与过户时的市场价格相差悬殊,买方在要求卖方过户时会遇到卖方提出的涨价或者加价要求。2、房屋的原房东在房屋过户时去世,而原房东的多位继承人意见不同意或者不和睦,导致无法配合买方办理过户。3、拆迁安置房在买卖中,经常存在几轮交易,即最终入住的买方与原房东之间隔着好几轮交易,彼此之间不熟悉。

本案中,因为原房东将房屋出售给二房东后,二房东又将房屋出售给了买方。在原房东已经办理了产权证的情况下,不予配合二房东过户,导致二房东也无法过户给买方。为此,本案突破了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即由买方直接起诉二房东及原房东,要求被告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最后,法院判决先由原房东将房屋协助过户给二房东,在办理了初次产权证之后,再由二房东将房屋过户给买方。期间,可能因为二次过户会产生一定的税费,部分地区对于初领房产证后的过户会有二年期间的限制,违反该时间限制的会承担高额的税费。

因此,对于该类拆迁安置房的买卖争议,首先应以协商解决为主。若实在协商解决不成功的,再通过诉讼方式进行解决。鉴于违约方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为此建议在诉讼请求中可以提出由违约方承担守约方为此支出的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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