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劳动规章制度中设定对员工罚款,有效吗?
国家在立法层面对企业的经济处罚权并无禁止性规定,由此才会在学术界存在关于企业是否拥有经济处罚权的争论。我国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企业是否具有经济处罚权应当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判定。
一、案情介绍
小李在一家塑料制品公司从事一线生产操作工作。这家公司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对职工记过、记过附带固定数额的奖金或者罚款,比如“记申诫一次连带扣发工资100元”、“记小过一次连带扣发工资200元”。
2015年9月,公司在厂区内发现了被随意丢弃的烟蒂,经调取视频监控录像后系小李所为。为此,公司认为小李无视安全生产纪律,造成火灾隐患,对小李做出了记小过并扣除其当月工资200元的决定。
小李对上述决定不服,认为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且扣罚工资的行为属于无故克扣工资,于是向当时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确认公司克扣其工资的行为违法并返还被克扣的工资,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二、仲裁审理
该案经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仲裁委员会认为公司的规章制度已经民主程序制定,内容与法律法规无相冲突的内容,对小李等全体员工具有约束力。因小李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对其作出罚款决定具有事实依据,且该罚款的金额也并未超过小李当月应发工资的20%。所以,仲裁委认为公司对小李作出的罚款200元的决定并不不当,裁决对小李的仲裁裁决不予支持。
三、律师说法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被废止后,取而代之的是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法》和2008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再没有提及企业对员工经济处罚权的问题。国家在立法层面对企业的经济处罚权并无禁止性规定,由此才会在学术界存在关于企业是否拥有经济处罚权的争论。我国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企业是否具有经济处罚权应当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判定。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1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但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其中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三)违反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被用人单位扣除当月部分工资的。
该条内容已经表明了江苏省地区允许企业对员工行使一定的经济处罚权,便于企业内部进行管理,但是也明确了扣罚额度问题,即扣款金额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应发工资的20%。所以,如果用人单位依法制定了规章制度,并在规章制度中合理设置了经济处罚权的行使条件以及合理的扣罚额度,据此作出的扣款决定并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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