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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违法犯罪,影响子女参军或报考公务员吗?

即答编辑7个月前 (09-05)普法百科33

在报考公务员、事业单位、人民警察以及参军入伍时,需要对报名者进行政治审查。如果报名者的父母或者其他直系亲属有过违法记录,对报名者能否通过政审考察是否会有影响。笔者搜集了相关的规定,可供各位参考借鉴。

一、征兵政审


1.《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第七条

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必须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国家,热爱人民军队,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决心为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而英勇奋斗。

2.《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不得征集服现役:

1)散布带有政治性错误的言论,撰写、编著、发表、出版带有政治性错误的文章、著作的。

2)曾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行政拘留的;

3)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被调查处理,或者正在被侦查、起诉或者审判的;

4)因犯严重错误被开除公职、勒令辞职、开除学籍或者被开除党籍、留党察看、开除团籍的;

5)有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犯罪团伙标志、有损国家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文身的;

6)与国外、境外政治背景复杂的人员关系密切,政治上可疑的;

7)参加过邪教组织或者进行过活动的,参加过有害功法组织或者积极进行过活动的;

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是邪教或者有害功法组织骨干分子的;

8)本人或者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参加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非法组织、带有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或者进行过活动的;

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是上述非法组织骨干分子的;

9)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有被刑事处罚、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者有严重违法问题尚未查清,本人有包庇、报复言行的;

10)家庭主要成员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行为或者严重政治性问题,本人不能划清界限的;

11)其他不符合征集服现役政治条件情形的。

3.《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第九条

对政治条件有特别要求的单位征集的新兵除执行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外,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不得征集;

1)在言行上同情或者支持非法组织或者非法活动的;

2)收听、收看境外反动广播、电视等传媒,传看过反动宣传品、淫秽物品,思想受影响,是非界限不清的;

3)有偷窃、打架斗殴、酗酒滋事等不良行为的;

4)参加各种宗教组织或者进行过迷信活动的;

5)纹身的;

6)长期在外地,现实表现不易查清的;

7)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对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社会主义制度有不满言行的;

8)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被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

9)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因涉嫌违法犯罪正在被调查处理,或者正在被侦查、起诉或者审判的;

10)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参加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非法组织、带有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或者进行过活动的;

11)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是邪教、有害功法组织骨干分子或者顽固不化人员的;

12)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或者严重政治性问题的;

13)其他不符合对政治条件有特别要求情形的。

二、公务员录用政审


1.《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3)被开除公职的;

4)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5)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2.《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

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1)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2)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3)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4)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5)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6)对批评、申诉、控告、检举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7)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8)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9)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10)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11)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12)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13)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14)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

15)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

16)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17)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18)违纪违法的其他行为。

3.《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第八条

对于下列人员,除了考察第七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注意考察与之相应的有关情况:

1)对于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一般应当深入到项目组织单位和服务单位,了解在基层的工作表现和干部群众的认可程度以及考核等情况。

2)对于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一般应当到就读的高校和服役部队深入了解学习和服役期间的表现情况。

3)对于具有国(境)外学习或者工作经历的人员,可以通过适当方式或者委托相关部门协助了解在国(境)外的学习、工作、社会交往等情况。

4)对于报考机要、国家安全等涉密职位的人员,一般应当考察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有关情况。

5)对于报考要求具有基层工作经历职位的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甄别、准确认定其基层工作经历情况。

4.《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第九条

考察人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

1)有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所列情形的;

2)有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所列行为的;

3)不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或者不符合招考职位有关要求的;

4)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

5)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6)被开除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籍的;

7)被机关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辞退未满5年的;

8)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9)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被认定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10)政治素质、道德品行、社会责任感、为民服务意识和社会信用情况较差,以及其他不宜录用为公务员的情形。

5、地方性要求,例如《江苏省2022年度考试录用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简章》

报考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视为考察(政审)不合格:

1)不具备公务员报考资格条件的;

2)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3)攻击党和政府,发布不道德或者违法言论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4)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

5)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6)政治品德不良,社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意识较差,严重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的;

7)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8)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参与非法宗教活动、与宗教极端势力相勾结,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

9)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10)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11)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

12)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13)受过劳动教养的;

14)被开除公职、党籍、团籍的,在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15)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16)隐瞒个人重要信息,弄虚作假,误导、欺骗组织和公众的;

17)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18)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者集体资财的;

19)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20)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21)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的;

22)在国家法定考试中被认定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23)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24)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以及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25)自2018年11月9日(含)以来,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等处分的;

26)自2016年11月9日(含)以来,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以及不具备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的;

27)自2018年11月9日(含)以来,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引咎辞职或者被责令辞职的;

28)自2018年11月9日(含)以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法违规违纪被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

29)2021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或者2020年度及2021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

30)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31)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录用为公务员的情形。

三、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


1.《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人民警察:

1)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4)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

5)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6)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和旁系血亲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2.《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第八条

考察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选:

1)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行为的;

2)组织、参加、支持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宗教极端、邪教、黑社会性质等非法组织,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

3)组织、参加反对中国共产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网络论坛、群组、直播等活动的;

4)编造、制作、发表、出版、传播反对中国共产党、反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害信息,或者参加国家禁止的政治性组织等的;

5)通过网络组党结社,参与或者动员不法串联、联署、集会等网上非法活动的;

6)曾受到刑事处罚或者依据刑法被免予刑事处罚,或者曾被劳动教养、收容教养或者收容教育的;

7)曾因结伙斗殴、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等行为,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

8)受过记大过以上处分或者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被机关按规定取消录用的;被机关或者国有企业辞退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的;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引咎辞职或者被责令辞职不满三年的;

9)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10)曾被开除团籍或者在接受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11)组织、参加、支持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12)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或者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或者公众的;

13)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或者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14)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或者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者集体资财的;

15)组织、参加、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16)在国家法定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或者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被认定为组织作弊的;

17)已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的;配偶已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外国国籍或者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的;没有配偶,子女全部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外国国籍或者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的;上述人员属于香港、澳门居民已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除外;

18)个人档案中记载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入党(团)时间、学历学位、经历、身份等信息的重要材料缺失、严重失实,且在规定的考察期限内,考察对象无法补齐或者涉嫌涂改造假无法有效认定的;

19)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品德不良,社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意识较差的;

20)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21)其他不符合担任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条件的。

3.《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第九条

考察对象的家庭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本人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选:

1)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社会影响恶劣的严重犯罪,或者贪污贿赂数额巨大、具有严重情节,受到刑事处罚的;

2)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行为的;

3)组织、参加、支持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宗教极端、邪教、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

4)其他可能影响考察对象录用后依法公正履职的情形。

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政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录用政审,与公务员录用政审基本一致,可以参照《公务员法》以及《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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