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婆是公司人事经理,老公不签劳动合同也有二倍工资赔偿?
作为人事部负责人,其理应知晓入职时就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以及不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如果职工未签订劳动合同,即便该职工与人事部负责人是夫妻关系,公司也应当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一、案情介绍
2020年9月7日,阿峰到建南公司工作,从事接警员、人事行政工作的工作,每月工资3800元。2021年6月21日,阿峰与建南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建南公司没有和阿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21年7月1日,阿峰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建南公司向其支付2020年10月7日至2021年6月2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建南公司表示,阿峰与其公司人事部负责人阿珠是夫妻,阿峰的妻子阿珠理应知晓订立劳动合同和不订立劳动合同的后果,不顾公司法定代表人多次会议强调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怠于行使和履行工作职责,不及时给自己及包括阿峰在内的其他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致使公司面临赔偿。
因阿峰与公司人事部负责人系夫妻关系,公司认为阿峰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存在主观故意,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过错不在公司,公司不应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二、法院认为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本案中,阿峰2020年9月7日入职,该公司至迟应于2020年10月7日前与阿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公司主张阿峰与公司人事部负责人阿珠系夫妻关系,阿珠知晓订立劳动合同和不订立劳动合同的后果,不顾公司法定代表人多次会议强调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怠于行使和履行工作职责,不及时给自己及包括阿峰在内的其他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公司提供的岗位责任制度及会议记录上未见相关人员签字,不足以证明其辩解理由成立,故其请求无须承担阿峰2020年10月7日至2021年6月2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
三、律师说法
鉴于《劳动合同法》第82条已经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情形做出了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因此只要符合该情形的,用人单位就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自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二个月起至最长十一个月的二倍工资。
即便用人单位的人事部负责人与公司员工之间存在亲属关系,也不能以此为由规避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在实务中,为了避免该情形的发生而给公司造成损失,同时也为了规避这种利益引发的道德风险,本律师建议用人单位在其内部规章制度中明确人事部门的职责,并且将入职后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要求挂在墙上。另外,为了监督人事部门履行职责,建议考虑将公司在职员工的所有劳动合同扫描后放入风控部门的文档内,以备随时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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