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让我签署一份空白内容的劳务合同,签还是不签?
即便员工主张其入职时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是空白的,当前内容是后补的,鉴于该合同中的劳动者一栏确系劳动者本人签字,在劳动者无法举证的情况下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另外,如果劳动者提出要求鉴定合同的形成时间,那么实务中由于劳动者无法提供满足与检材在纸张、墨水、保存环境等方面相同的样本,那么鉴定也无法进行。
一、案情介绍
2020年2月11日,小张进入绿化公司工作,最初小张与绿化公司签订的是一份合伙人协议,约定合伙项目为保洁绿化项目,合伙期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绿化公司每月按其公司制度向小张发放工资。
2020年11月30日,在绿化公司的要求下,小张又和其重新签订了一份《劳务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20年2月11日至2023年2月10日,小张从事环境工作,每日工作8小时,每月25日发放工资,实行月薪制,每月5000元。该合同还对小张需提供的保护、工作条件及职业危害防护以及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进行了约定。
2020年12月,绿化公司开始为小张缴纳社会保险。
2021年4月15日,小张向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绿化公司向其支付2020年2月11日至2021年3月22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裁定绿化公司应当向小张支付2020年3月11日至2020年11月29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二、法院审理
绿化公司与小张签订的所谓《劳务合同》,该合同中完全载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故应认定该所谓的劳务合同是成立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而小张辩称在签订该合同是合同内容是空白的,但未对其主张举证,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不能认定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该劳务合同,虽然签订的时间为2020年11月30日,但该合同中约定的合同期限为2020年2月11日至2023年2月10日,该合同约定的起始期限在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规定期限之内,应视为双方对劳动合同期限的追认,应视为劳动者放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权利,故小张要求绿化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三、律师说法
在实务中,不少用人单位为了规避劳动关系下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采取以和员工签订“劳务合同”的方式企图建立所谓的“劳务关系”。但是,无论是劳动仲裁委员会还是法院,都会根据该“劳务合同”的内容以及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特征来判断双方之间的真实法律关系。
首先,对于实际上属于劳动关系,而名义上签订的是劳务合同,最终都会被认定为双方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
其次,即便双方并未根据法律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但是鉴于劳务合同中也具有了《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劳动合同必要内容,因此即便是签订了劳务合同,而未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也不会裁判让用人单位支付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第三,对于入职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入职后才签订了劳动合同,只要入职后补签的劳动合同期间将入职时至签订合同期间涵盖在内的,属于双方对之前期限的追认,劳动者因此丧失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限的二倍工资差额。
第四,即便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让其入职时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是空白的,且当前内容完全是后补的,鉴于该合同中的劳动者一栏确系劳动者本人签字,在劳动者无法举证证明的情况下将承担不能举证的不利后果。
另外,如果劳动者提出要求鉴定合同的形成时间,那么实务中由于劳动者无法提供满足与检材在纸张、墨水、保存环境等方面相同的样本,故而其鉴定要求因客观条件也无法进行。
最后,鉴于当前我国《劳动合同法》只是对未签订劳动合同做出了惩罚性的规定,但未对不提供劳动合同的行为作出惩罚性规定,因此用人单位在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之后即便不给劳动者,劳动者一般也无可奈何,除非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去进行投诉举报。而此举措下,用人单位也有了弥补“过失”的时间和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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