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他人理财失利后,能以借款名义要求返还吗?
原告以民间借贷纠纷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应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及相应的借款交付事实。原告提交的银行转账凭证仅明确相应的资金转移行为,并不能明确双方之间基于何种法律关系而交付款项,原告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合意,故原告主张与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依据不足。
一、案情介绍
2022年9月,原告向被告转账5万元。后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归还该5万元。对于该笔款项的性质,原被告双方各抒己见。
原告表示,因被告通过网络投资了一个能源项目,投入资金越大利息返现越高。被告提出让原告钱转给他冲击更高的VIP等级,取得更高返现比例,并承诺一万元每天给原告利息240元。原告于2022年9月12日通过银行转账给被告5万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未归还。
被告辩称,该款不是借款,是原告自愿放在被告处共同投资用的,因被告在投资平台上的等级较高,能获得更高比例的利息返现,还有其他人,与原被告一起合伙购买一款理财产品。原告将款项给了被告之后,被告将包括原告在内其他人的投资款在平台上买了一款叫印度的产品。
2022年10月7日,平台关闭,该投资的利息返现并未提取。被告根本不是借钱,是原告需要借用被告的平台级别。为此,被告向法院提交清单一页,加盟记录三页,用以证明原告款项具体购买的产品;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证明该款项是共同投资;抬头为股东等级的打印件一页,用以说明被告目前等级系VIP6,平台产品的固有利息0.7%加上被告能够享受的加成利息1.6%,一万元一天返息230元。
二、法院审理
原告以民间借贷纠纷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万元,应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及相应的借款交付事实。
但是,原告提交的银行转账凭证仅明确相应的资金转移行为,并不能明确双方之间基于何种法律关系而交付款项,原告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合意,故原告主张与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依据不足。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原告主张出借款项给被告,其仅提供转账凭证证明款项支付事实,而不能提供借条等债权凭证。现被告抗辩系共同投资并提供相应证据佐证,原告应就上述汇付的款项性质为借款作进一步举证,在其未能进一步举证案涉款项存在借贷合意的情况下,原告主张其与被告间的借贷关系不能成立。
三、律师说法
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款项,第一步就是要证实,原被告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
如果原告认为案涉款项属于借款的,那么原告必须要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可以通过借条、借款合同、还款承诺书等证据证明。如果原告无证据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借款的意思表示的,则以借款起诉大概率会被法院驳回。
如果不属于民间借贷,原告以委托合同纠纷来起诉的话,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那么我们可以看一下我国法律对于委托合同中受托人违约责任的约定。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
因此,对于案涉的理财项目,如果被告未收取原告费用,而是原告借用被告的平台等级来进行投资的话,双方之间即不存在有偿的委托合同关系,那么在受托人本身无过失的情况下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那么该损失不能向受托人主张。
另外,根据国务院《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因此,对于此类不熟悉的理财产品,以及一些境外的投资项目,如果当事人不清楚的话,切勿盲目投资。否则,因投资失利造成的损失只能由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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