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继女是否还有赡养继父的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1072条的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于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因此,对于生父母离婚后,根据其中一方生活的子女,如果与其继父或者继母之间存在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或者继母对其进行抚养教育的,那么即便其中一方再次离婚,继子女仍然对继父或者继母履行赡养义务。
一、案情介绍
张三与李四的母亲王五系重组家庭,李四在其父母离婚后本跟随其生父共同生活,而一年后变更抚养关系,搬去张三与母亲家共同生活,并与张三形成继父女关系。2016年7月,张三查出患胃癌。2021年,王五起诉要求与张三离婚,经法院判决,准许两人离婚。而张三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便起诉至法院,要求李四承担每月1000元的赡养费,并支付今后医疗费的一半。
二、法院判决
本案中,张三将李四抚养成人,无论是从法律上还是道德上,李四都须履行赡养义务,即使继父与生母离婚,也不能抹去继父在成长过程中已尽到的抚养教育责任,作为继女的李四仍应尽到赡养义务,且履行义务不仅仅要在物质上有所付出,还应在精神层面给予老人更多的关爱和慰藉,确保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
三、律师说法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是基于父母一方的再婚而产生,这种关系的初始状态是一种姻亲关系。这种姻亲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是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的,只有当继父母对继子女进行了实质上的抚养和教育,才能要求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给付赡养费。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由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因此,继子女是否有赡养继父母的义务,法院主要审查继子女是否受继父母抚养和教育,或者给继子女提供了主要生活经济来源。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具有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具体表现为,继父母对继子女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义务;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互相享有继承权等等。
本案中,李四除了对其母亲、继父负有赡养义务之外,对其生父仍然负有赡养义务。这是因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亲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因此,在生父母年老而需要照顾时,其子女仍然负有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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