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要承担责任吗?
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各种执行措施发现该公司仍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而这家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又不申请破产的,债权人可以对其股东提起诉讼,要求股东在其认缴而未实缴的注册资本范围内对公司的债权承担清偿责任。
一、案情介绍
小南与乐达公司之间有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之后经过劳动仲裁,裁定乐达公司应支付小南经济补偿金6万元。后小南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法院未查到乐达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于是终结执行。
为了进一步追讨债权,小南经律师建议,向乐达公司的两个股东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诉讼,要求乐达公司的两个股东在各自未实缴出资范围内对乐达公司对小南未能清偿的债务6万元元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二、法院认为
公司作为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度公司承担责任。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
乐达公司的两股东的注册资本认缴期限虽未届满(2047年6月1日),但乐达公司作为与小南之间存在劳动争议案件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无财产可供执行。乐达公司结欠小南经济补偿金6万元未支付,小南作为债权人请求乐达公司的两股东在出资范围内对乐达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无证据证明小南该请求损害乐达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故对小南的该项诉请,依法予以支持。
三、律师说法
当法院生效判决,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可供执行时,法院会裁定终止本次执行。但是并不表示作为债权人的申请人就不能够采取其他措施来实现其权利的救济。
根据九民会议纪要的相关内容,给法院裁定终止本次执行的案件提供了一个突破口:
即虽然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又或者是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此时未实缴出资的股东应当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因此,考虑到股东的该部分责任,建议股东在公司注册时即想办法将其注册资本缴足。对于债权人而言,当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通过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案件,对公司的股东提起诉讼,要求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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