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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住孩子,就一定能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吗?

即答编辑7个月前 (09-06)普法百科22

01

藏住孩子,就一定能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吗?

抚养权裁判基本规则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02

抚养费裁判基本规则


1、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3、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4、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5、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6、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7、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8、《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9、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03

变更抚养权裁判基本规则


1、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2、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3、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4、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5、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6、对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强制措施包括4种:

1)拘传,即人民法院派出司法警察,强制被传唤人到庭诉讼。

2)训诫,即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情节轻微的人,以口头方式给予严肃批评和严重警告。

3)罚款,即人民法院责令妨害民事诉讼的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目的金钱。它是对妨害民事诉讼情节较重的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

4)拘留,即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情节严重的人,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人身自由。这是最严厉的一种民事诉讼强制措施。


04

藏孩子就能获得抚养权吗?


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9条、第30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在司法实践中,当离婚夫妻双方分居且抚养条件相当时,为避免因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的健康成长不利,同时也考虑执行压力,子女实际随谁生活往往成为判定抚养关系的重要考量因素。

但为了争夺孩子的抚养权,在诉前就将孩子抢走控制不让另一方接触或者看望,从而形成法律规定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可优先考虑的条件,以此来达到争取抚养权的目的不可支持。

其一,该行为容易给子女身心健康造成二次伤害,为避免孩子被抢,父亲或母亲一方往往去陌生的环境生活或带子女东躲西藏,这些行为都将使子女无法获得稳定而具有安全感的生活条件,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其二,如果只考虑执行的压力,而无视甚至放纵抢夺藏匿小孩的行为,判决小孩由抢夺藏匿方抚养,客观上起到了支持、怂恿抢夺子女的行为,无异于欺善怕恶,显然不利于诚实信用、惩善扬恶的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

故惜采用偷抢、藏匿、抢夺的手段,人为的剥夺孩子本该平稳的生活及父亲/母亲的关爱,可认定为独自承担抚养孩子的重任对孩子的正常健康将会不利,起诉争取抚养权时将会处于不利地位。


05

实施家暴者能获得抚养权吗?


家庭暴力的主要表现形式

1、身体暴力:对身体的各个部位施加的攻击行为,比如推搡、拳打脚踢、咬人、拧拽、打耳光、揪头发、或者使用器物伤害对方的身体,比如用刀扎、皮带抽打或烟头烫;

2、性暴力:在对方表示不同意的时候,用暴力手段威胁对方发生性关系,或残害对方的性器官等性侵犯行为;

3、精神暴力:通过辱骂、贬低、恐吓、诽谤等方式,直接影响对方的自尊心和自信心、使用故意冷淡或者拒绝沟通、不允许对方和外界接触、不给治病、不肯离婚等手段对对方进行精神折磨,强迫对方做不愿意做的事;

4、经济控制:通过对家庭中的金钱财物、时间、交通工具、食物、衣服和住房的控制,限制对方的行动和意志的自由,造成对方人身和精神的依赖,达到控制对方的目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人的性格特点

1、低智力的人。这类人智力发育水平低,只能从事简单工作,容易自卑和发脾气;

2、易激怒的人。这类人性格暴躁,耐性比较差,控制欲强,会周期性爆发不良的情绪;

3、个性偏执的人。这类人多数敏感多疑,容易与别人争执发脾气;

4、人格缺陷的人。这类人容易夸大事实,缺乏安全感,随意撒谎,发脾气后很难控制;

5、酗酒或吸毒的人。这类人难以控制自己的言行,经常会无缘故的恐吓、打骂家人。

以上前四种实施家庭暴力的人可能非但不针对未成年子女实施家庭暴力,反而对未成年子女关爱有加。故这种家庭暴力对未成年子女的消极影响并不明显,不宜仅以其存在家庭暴力为由,剥夺其直接抚养子女的权利。

至于第五种实施家庭暴力的人,虽然其实施家庭暴力的对象并不是未成年子女,甚至平时对未成年子女也很疼爱,但如果未成年子女与其共同生活,则其不良个人爱好或生活习惯,将会对未成年子女产生潜移默化的消极影响,故不宜判令由其直接抚养未成立子女。

三、实施家暴者能获得小孩抚养权吗?

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中,应注重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特别是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从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父母一方,一般不宜判决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06

争取抚养权应提交的证据


1、提交孩子的出生证明、户籍证明。如果户籍证明和出生证明不一致的话,以户籍证明为准。根据最高院意见,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如果孩子满8周岁的话,还应该考虑该子女的意见。这是因为年满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对于社会和自身的问题已经有了一定的认知能力,具有一定的判断与谁共同生活更符合自己利益的能力,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尊重孩子的意见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2、提交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证据。如果有证据证明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则在子女的抚养问题上要优先考虑。

3、提交子女随一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证据。

4、提交一方有无其他子女的证据。如果一方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则无子女的一方应该有权优先抚养子女。

5、提交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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