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怎么证明夫妻感情破裂?
当事人在向法院起诉离婚时,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离婚的唯一依据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而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一个比较主观的条件,在一方否认感情破裂的情况下,法院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一般都会从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下列是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对夫妻感情破裂所表现的外在特征进行了兜底性列举,共14项,可供当事人诉前参考,并在诉讼中进行针对性举证说明:
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上述14项情形系最高人民法院根据诸多的离婚案件进行归纳总结所得,实用性、可操作性较强。根据我国婚姻法律相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上述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因此,建议当事人在起草诉状时,尽可能少讲故事,多根据上述情形进行针对性的列举,并附上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一份好的诉状不一定会起到一次离婚的效果,但是却可以让事实变得更加的充分、清楚,以便法官适用法律更加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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