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间又违法?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缓刑是给犯罪情节较轻的罪犯一个改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的机会,获得缓刑的罪犯理应倍加珍惜机会,提升法律意识,接受监督教育,自觉遵法守法,然而她却在缓刑期间又违反法律,最终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被撤销缓刑收监。
基本案情
窦某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外地购买大量烟花爆竹,在山丹县、民乐县等地运输、储存、销售。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窦某某向民乐县、山丹县等地小商店销售烟花爆竹获取金额27302元。2022年1月,山丹县公安局、山丹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山丹县辖区乡镇发现窦某某储存的烟花爆竹1千余箱,价值67287.6元。
山丹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窦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在未取得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采购和销售烟花爆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判决窦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2022年11月29日至2024年11月28日接受社区矫正。然而,在缓刑考验期内,窦某某又因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其缓刑。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罪犯窦某某因非法经营罪被判处缓刑交付执行后,在缓刑考验期内又因违法行为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应当撤销缓刑。根据《刑法》、《社区矫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相关规定,窦某某的行为属于违反法律,情节严重的情形,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山丹县人民依法裁定撤销其缓刑,对其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
缓刑,是附条件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本是法律给予符合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危险等缓刑适用条件的犯罪分子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能够遵纪守法,原判刑罚则不再执行。但仍有人不思悔改,不珍惜来之不易的改造机会,一错再错。缓刑是没有“围墙”的刑罚,所有正在接受社区矫正的缓刑人员,切不可违反相关规定,否则便会流下真正的“铁窗泪”。窦某某正是因为没有珍惜来之不易的缓刑机会,对法律无敬畏之心,在缓刑考验期间“重操旧业”,终将被撤销缓刑,亲手将自己送进冰冷的牢狱之中。
来源:山丹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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