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的救济途径
【案情】
甲公司原系乙公司的股东,其曾持有乙公司100%的股权。2022年,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甲公司向丙公司转让其持有的全部乙公司的股权。双方对公司章程中的股东部分进行了变更登记,公司章程载明:由股东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后甲、丙两公司发生纠纷,甲公司拒绝向丙公司交付乙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公章。丙公司持股东决定书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要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进行变更登记。因丙公司无法提交申请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等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不予登记通知书》,对丙公司的变更登记不予准许。丙公司对该通知书不服,向行政复议中心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不予登记通知书》并对丙公司的申请重新审核。
【评析】
行政复议中心经审查后向丙公司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订《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中的“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明确规定公司进行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材料中包括公司营业执照副本。丙公司所提供的变更登记材料不齐全,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变更登记不予准许并无不当。乙公司的股权发生变更后,公司的证照仍由原股东进行保管拒绝交还,故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因公司证照返还存在民事纠纷,双方应当先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该纠纷后再申请变更登记。丙公司对行政复议中心的释明表示认可,后撤回了行政复议申请。
本案类似情况在房屋登记、工商登记等涉及财产权登记类案件中时有存在,该类争议本身属于行政争议还是民事争议,抑或是存在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的交叉,也易令人混淆。行政复议中心认定该起纠纷的实质解决属于民事争议范畴,并不存在行政与民事的交叉。最高人民法院制订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公司内部治理过程中发生的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纳入民事诉讼管辖。工商登记仅系对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外部化,当事人只需提交市场监管部门指定的相应材料就可完成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故工商登记应当被认定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延续。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过程中依照相关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对丙公司提交的材料进行了审核,其不予变更登记的行政行为本身并不存在违法情形。故此种情况下当事人应当先行解决民事争议,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困局自然可迎刃而解。
来源:江苏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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