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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去世后妻子儿女需要承担拖欠的债务么?

即答编辑8个月前 (09-06)普法百科26

案号链接:(2021)皖1322民初1165号

基本案情

原告卢某与被告张某两家系同村村民,2006年3月21日,被告张某的丈夫卢某二以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卢某借款,由卢某二提供担保,卢某以个人名义向安徽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土支行借款6000元给其使用,卢某二出具证明一份,证明卢某于2006年3月21日的借款由卢某二使用。卢某二于2012年去世后,因银行多次向原告催收,原告便向被告张某催要借款,但被告均以对该笔借款不知情为由拒绝偿还,原告无奈分别于2019年7月17日、2020年3月7日、2020年8月26日偿还案涉借款的本金6000元和利息10588.61元,合计16588.61元。原告卢某为此提起诉讼。1.依法判令被告张某、被告二、被告三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元、利息10588.61元,共计16588.61元;二.要求被告张某、被告二、被告三承担鉴定费4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法院裁判

本案被告张某之夫卢某二于2006年3月21日向原告卢某借款,卢某向银行贷款6000元由卢某二使用,有原告提供的证明、还款凭证及司法鉴定意见书为证,事实清楚。该借款发生在卢某二与被告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该笔借款并无明显超出被告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故该笔借款应当按卢某二与被告张某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卢某二已去世,被告张某应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张某偿还借款本金6000元、利息10588.61元,合计16588.61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卢某借款本金6000元、利息10588.61元,合计16588.61元;

二、驳回原告卢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评析

本案中原告卢某因被告急需用钱向银行贷款,并签订“农村信用社农户借款合同”、“借款申请书”两份合同,均有卢某二的签字确认,同时卢某二为原告出具了一份由其签字的证明,卢某二承诺贷款归其使用,而后卢某二去世,多次要求三被告承担还款义务,但是被告张某不认可,称其对贷款的事项不知情。于是原告通过司法鉴定的方式试图证明三份笔迹的同一性。后鉴定结果证明均是卢某二本人签名。其次案涉借款金额并未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可以认定属于卢某二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由卢某二与张某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法院为何没有支持原告要求被告二、被告三承担责任呢?原来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本案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卢某二存在遗产以及被告二、被告三继承的遗产份额,同时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基本原则对原告该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来源:在法律道路奔跑的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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