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的股东会决议的效力裁判规则
公司在没有召开股东会的情况下,虚构股东会决议会侵害股东的合法权益,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虚构的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呢?司法实践中,法院的裁判规则比较稳定。
一、实际控制公司的股东虚构的股东会议决议实际上并不存在,因而当然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张艳娟诉江苏万华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万华、吴亮亮、毛建伟股东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实际控制公司的股东虚构的股东会议决议实际上并不存在,因而当然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案例要旨:一、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并作出会议决议,应当依据法律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进行。未经依法召开股东会议并作出会议决议,而是由实际控制公司的股东虚构公司股东会议及其会议决议的,即使该股东实际享有公司绝大多数的股份及相应的表决权,其个从决策亦不能代替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在此情况下,其他股东申请确认虚构的股东会议及其决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二、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关于“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息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的规定地,是针对实际召开的公司股东会议及其作出的会议决议作出的规定,即在此情况下股东必须在股东会议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逾期则不予支持。而对于上述虚构的股东会议及其决议,只要其他股东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股东权利被侵犯后,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即应依法受理,不受修订后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关于股东申请撤销股东会决议的六十日期限的规定限制。
案号:(2006)玄民二初字第1050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9期(总第131期)
二、实际控制公司的股东虚构公司会议及其决议,其单方形成的会议决议不具有相应效力
三亚保力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宝恒投资有限公司与三亚保力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宝恒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实际控制公司的股东虚构公司会议及其决议,其单方形成的会议决议不具有相应效力。
案例要旨:公司未经依法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并作出会议决议,而是由实际控制公司的股东单方召开或虚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会议决议的,即使该股东实际享有公司绝大多数的股份及相应的表决权,其单方形成的会议决议不能具有相应效力。
案号:(2016)最高法民申300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6-05-25
三、虚构股东会议形成的股东会决议自始不成立
申保生、郭秀凤、王太平诉泰和公司、王献忠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案中,法院认为虚构股东会议形成的股东会决议自始不成立。
案例要旨: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议,其召集程序、主持人、议事方式、表决程序均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案涉公司股东会决议并未实际召开股东会,该决议系虚构股东会议形成,自始不存在,因此不存在是否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故法院依法判决股东会议决议不成立。
审理法院: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0年8月5日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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