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拒绝加班,公司是否有权处分或解雇?
很多公司的规章制度中都存在这样一个条款:员工不得拒绝公司合理的加班安排,违者可给予处罚或开除处分。公司的此种规定是否合法呢?明确来说,是不合法的
首先,加班安排需要员工同意
公司安排加班是需要与员工协商一致的,只有在员工同意的基础上才可以安排合理的加班,如果员工不同意加班,公司没有权利强行要求员工加班,更没有权利对员工做出处罚。
协商一致后的加班时间也是有限制的,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如果超过了法定最长加班时间,公司还会面临行政处罚的风险;
《劳动法》中对此也有明确规定: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71条规定,协商是企业决定延长工作时间的程序(劳动法第四十二条和《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除外),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必须延长工作时间时,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协商后,企业可以在劳动法限定的延长工作时数内决定延长工作时间,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若由此发生劳动争议,可以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予以处理。
其次,有些情况下禁止安排员工加班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
1、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2、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公司如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再者,不可变相要求员工加班
有些公司为了要求员工加班,制定了很多不合理的劳动标准,以至于员工在8小时标准工作时间内根本无法完成工作任务,不得不选择加班来完成公司规定的任务,这便属于变相要求员工加班。
这种情况也是劳动法禁止的。
劳动合同法规定
1、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2、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劳动定额标准管理制度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劳动定额标准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劳动定额标准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
但是也不是所有情况下都不得随意要求员工加班。
在出现紧急事件,危害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情况下,法律允许公司延长员工工作时间。
依据劳动部相关规定,在发生以下情形时,公司可以不经过协商,而直接决定延长工作时间: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健康安全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4、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公司因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应当给予员工相应的补休。
如果公司因上述原因安排员工加班,员工拒绝的,公司可以依据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非特殊紧急情况下,公司需要与员工协商一致方可安排加班。未经协商一致的,员工有权拒绝加班。如若公司以此为由给予员工处罚或开除处分,则属于违法行为,员工可依法。寻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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