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时间上网摸鱼被解雇,合法吗?
最近看到一则略感搞笑的新闻:日本一位57岁的大叔,每天都在工作时间用电脑浏览中国的各种泳装网站,2年内下载了1万多张泳装照片。东窗事发后,大叔被降职,并被要求退还103万日元的工资。
在国内如果员工在上班时间上网摸鱼,公司可以进行处罚吗?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一、基本案情
2020年8月,王某入职L公司处从事研发工作。入职时,王某签收了L公司的《人事管理制度》。2021年8月,公司发现王某在工作时间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站,对王某进行了警告。同年9月,公司发现王某又有同样行为。于是,公司向王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其中载明:您在任职期间内,多次在工作时间内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站,公司多名员工及领导均有所见,且与您多次沟通后,拒不改正,此行为构成严重违纪;根据公司与您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公司《人事管理制度》的规定,现公司正式通知,解除与您的劳动合同关系……
王某不服公司解雇决定,去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雇赔偿金。劳动仲裁不支持王某的请求,王某遂向法院起诉。
L公司的《人事管理制度》第6.2条规定:如员工属于下面任何一种情况,公司将无偿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2)多次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及纪律规范的(包含两次的一般违纪、一次较严重违纪及一次严重违纪)。
又,该文件第十一章规定:
2.1 一般违纪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行为:……工作时间有与工作无关的行为,如玩电脑、手机游戏、看小说、看视频、或浏览与工作业务无关的网站(包括股票网站、购物网站、新闻网站)等;
2.2 较严重违纪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行为:……多次一般违纪,但警告后不改正的。
二、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驳回王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理由:本案中,根据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充分证明王某在工作期间存在多次浏览与工作业务无关的网站的行为。故公司以王某违反公司的《人事管理制度》为由,与王某解除劳动关系的做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之规定
在该案中,公司之所以能赢,是因为公司规章制度已对相关行为的处罚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果没有这么明确的规定,公司有可能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雇。因此,制定合法有效又符合公司具体情况的规章制度,对于用工管理有重大意义。
来源 劳动法梁昌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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