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发生工伤,妻子“性福权”受损,能否起诉公司要求赔偿?
一、基本案情:
岳小群是某纸厂的员工。2011年9月,岳小群在厂车间清理烂纸时,身体被1吨多重的卷纸压伤。事故发生后岳小群被紧急送医治疗,其受到的创伤有:1、创作性膈疝;……7、阴茎勃起功能障碍。2014年8月,某市人社局出具工伤认定书,认定岳小群所受伤害为工伤。同年9月,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劳动能力鉴定书,认为岳小群经过治疗后,伤口及骨折已愈合,遗留阴茎勃起功能障碍,鉴定其为伤残七级。
其后,岳小群与某纸厂因工伤待遇等问题发生纠纷,双方协商无果后诉诸法律,经过劳动仲裁、一审、二审,双方的案件已终结。
2015年9月,岳夫人以岳小群因工伤导致阴茎勃起功能障碍,严重影响其享有夫妻性生活的权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纸厂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0000元。
二、法院判决:
判决某纸厂向岳夫人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0元。判决理由:
1、性权利属于人格权的范畴,岳夫人与岳小群是夫妻关系,夫妻双方享有的性权利均应得到尊重和维护。岳小群在工作期间身体受到伤害,致使其性功能出现障碍,岳夫人作为妻子,其享有的性权利即人格权受到侵害。岳夫人因人格权受到侵害而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是适格的民事诉讼主体。
2、岳夫人与岳小群是合法夫妻,其享有的性权利应得到尊重和维护。此次事故使岳小群出现性功能障碍,严重影响了其夫妻间的生活,岳夫人依此请求某纸厂赔偿精神损害理据充分,应予支持。……法院综合双方的证据及诉辩意见,结合岳小群身体的伤害情况、产生加重损害结果的原因及目前的医疗技术水平,酌定某纸厂应赔偿的精神抚慰金为10000元。
三、《民法典》生效后,“性福权”有了明确的法律支撑:
上述案件发生于2015年,当时《民法典》尚未问世。受理案件的法院将“性福权”解释为“人格权”的一种,认定岳夫人的人格权受到侵害,从而受理案件并作出判决。这当然值得赞许。不过,当时法律毕竟没有明确规定“性福权”属于民事权利的一种,也没有明确规定“人格权”中包含“性福权”一项,因此不同地区的法院对此有不同的认识。有的法院认为因“性福权”受损而要求赔偿,缺乏法律根据。
《民法典》生效后,再以“性福权”受损而起诉要求赔偿的话,笔者认为不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理由是:《民法典》第五章“民事权利”第112条规定: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性福权”明显属于“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因此,《民法典》生效后,“性福权”受到损害的自然人可将上述规定作为权利根据,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来源 劳动法梁昌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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